【认罪认罚】绥北人民检察院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保质提速



自《黑龙江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实施办法(试行)》实施以来,结合垦区分院下发的《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绥北院迅速部署,大胆实践,积极作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6月26日,绥北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的精准量刑建议。诉前,张某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并向法院预交了罚金,该案从受案到提起公诉仅用了9天时间。





首例危险驾驶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

6月28日,绥北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时,启动了认罪认罚速裁程序,该案件从受理到做出不起诉决定仅用了3天时间。

经查,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姜某某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11mg/100ml,犯罪嫌疑人姜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犯罪深表后悔,主动递交悔过书,在律师见证下主动签署了具结书,考虑到姜某某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行为完全符合《黑龙江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实施办法(试行)》及垦区分院颁布的《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对于相对不起诉的制度规定,故对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至目前,绥北院已集中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6件6人,其中适用速裁程序2件2人;提起公诉案件3件3人,相对不起诉案件1件1人,平均审结时限4天。



这是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审前主导作用的一个缩影,是绥北院依法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加强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坚定脚步,体现出绥北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兼顾了法、理、情的司法宽容精神,突出了教育转化工作,防止案件以往的“一诉了之”,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使得案件处理更加简便快捷。该案的迅速审结,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今后绥北院将坚持在工作中探索,在办案中普法,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伴随着案件提速保质。

供稿:姜卫晨

编辑:徐 慧

审核:李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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