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贞丰县检察院对一起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出庭支持公诉

近日,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明亚涉嫌受贿案在贞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该院指控被告人黄明亚在担任黔西南州煤炭局局长、州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承办人依法向被告人黄明亚告知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诉讼权利义务。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对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公诉人核实了被告人黄明亚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对被告人黄明亚进行了法庭教育,对旁听的干部群众进行法治宣传,同时深挖黄明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严格筑牢思想道德的底线,淡化了法律纪律意识,面对诱惑无法做到秉公用权,以至于把自己推上了被告席的犯罪根源,并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法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因案情重大,择期宣判。

该案的依法办理,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时惩治犯罪、加强人权保障的典型案例,进一步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主导性作用。(王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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