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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寻衅滋事的何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案是何某某酒后控制情绪不当引发的刑事案件,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确有悔改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其平时表现较好,但醉酒后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案发时是其酒后发泄情绪引发的犯罪行为,案发后其已吸取教训戒酒。鉴于何某某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综合考量整体案情后,决定对何某某不予起诉。
6月25日,该院对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送达,此次宣告送达会邀请何某某所在社区主任、何某某的妻子及社区群众等参加。
其间,承办检察官宣读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不起诉决定的法律规定和理由,并告知何某某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教育其要引以为戒,希望社区及其家人加强对何某某的监督。
何某某对于自身的行为深表后悔,感谢检察机关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他还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坚决戒酒,遇事一定不再冲动,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做一名遵法守法的好公民。”
此次公开宣告,是该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行动,彰显了司法办案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体现了检察办案“把握尺度、展现温度”的工作原则,对被不起诉人也起到“教育、感化、挽救”的作用,具有很好的警示效果和普法效果。
(通讯员 王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