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租赁双方签订合同后,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租期到期前,房东无权收回房屋。无故提前收回房屋属于房东的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房东有权解除合同时,提前收回房屋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责难。
如果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事由的,则事情发生时房东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

由于房东在租赁关系中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收取租金,因此租客无故不支付租金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如果租客因一时经济困难,无法及时支付的,应该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待到合理宽限期仍不能支付的,房东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合同法对租赁期限的特殊规定,可能导致租赁双方对期限的合约无效,从而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在这种情况下,在租客看来是房东提前收回了房屋,但实际上,双方对期限的约定在法律意义上不成立,因而房东并没有提前收回房屋,只是行驶了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赋予了房东得知租客擅自转租后,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不能再以此为理由提前收回房屋。

还包括租客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房东要求恢复原貌租客不予理睬的。此时,房东不但可以提前收回房屋,如果造成了房屋毁损的还可以要求租客赔偿损失。
上述情况,房租有权提前收回房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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