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检君普法丨“祖传”的枪支你不要留!

“父亲留下一支枪,我却把他家中藏”

案情回放

2018年11月,上犹县公安局民警在办案中发现,上犹县水岩乡一农民郑某某家中藏有一把土铳,民警当场扣押土铳1把及火药若干,据该农民交代该土铳系曾某某所有,郑某某向其借来用于打野猪。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该土铳及火药系其父亲去世后留下来的, 曾某某多次使用该土铳打猎。

图据:Pixabay(免费图片素材库)

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持有的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上犹县检察院依法对曾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曾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可能会有小伙伴想,

我只是用来打打猎而已,

又不伤人,何至于被判刑?!

你确实没有伤人的想法,

但难保意外的发生啊!

我们再来看看另一个案例

↓↓↓

2016年8月的一天早上,家住上犹县五指峰乡的张某某在鸡棚喂鸡时发现有野猪,遂叫其妻子周某某喂鸡,自己则拿起从傅某某处借来的枪支打野猪去了。

张某某先在鸡棚附近开了一枪,因未打中野猪,野猪受惊往山上逃窜,张某某便携带枪支上山追击。而后,张某某见山坡处的草丛有动静,误以为是野猪,便朝草丛开了一枪,当看草丛再次翻动时,张某某以为是野猪来了便赶紧下山回家。

图据:Pixabay(免费图片素材库)

回到家后,张某某见妻子周某某不见了,遂请求亲朋好友找人,直至次日下午,一行人才在张某某之前打野猪的草丛中发现了周某某,而此时的周某某,早已因左胸中枪、失血休克而亡。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至于借枪给张某某的傅某某,也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后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青检君普法

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据:Pixabay(免费图片素材库)

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请大家切勿持有、私藏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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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犹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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