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需要明确和区分的是
孳息、自然增值以及投资收益三个概念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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