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是什么吗?

作者:李景娜 曹泽亮律师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案情比较复杂。通过本案庭审,笔者认为案件代理思路非常重要,决定整个案件的成败。故,特意执笔,专门探讨一下民间借贷案件代理思路问题。

按:本文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

	第一部分 原、被告庭前准备

一、原告诉状及证据

原告:张三

被告:甲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书》。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6220元及相应利息。

事实与理由:

2016年3月15日,原告张三交付给被告甲公司借款20万元,后甲公司陆续偿还了原告一部分款项,尚欠借款本金156223元。2018年6月5日,原、被告就被告欠原告的156223元款项,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按照20%的年收益率按月付息给原告,一年后返还本金,该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按照约定被告方每月通过公司人员给原告2603.7元利息,但自2018年11月10日被告支付了最后一笔利息后,被告就一直未再给付原告利息。

原告方证据:

1、2018年6月5日,原告张三、被告甲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书》,试图证实原被告之间是借款关系,被告按照该协议约定向原告每月支付固定的利息2603.7元。

2、 2016年3月15日,建设银行交易流水一份,该银行流水显示张三将款项20万元交付给李四,并不是被告甲公司。

3、 农业银行交易流水一份,显示:①李四于2016.3至2018.5支付原告张三合计43777元,20万元减去43777元,正好是《投资协议书》中的投资金额156223元。②2018.6,李四支付原告张三10230元,该笔转账显示有“分红”二字。

③2018.7原告张三收到A支付的款项2603.7元

2018.8原告张三收到B支付的款项2603.7元

2018.9原告张三收到B支付的款项2603.7元

2018.10原告张三收到C支付的款项2603.7元

A、B、C均是个人,其中A和C均是被告甲公司的员工,B既不是甲公司员工、也不是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投资协议书》约定,156223元乘以20%/年、除以12个月,刚好每个月的利息就是2603.7元。

二、 被告庭前准备

这个案件,原告起诉状所述事实很清楚,主张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借款关系,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我们发现原告的证据链是不完整的,存在很多漏洞:

1、《投资协议书》中有张三自愿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以投资的方式投资给甲公司的约定;投资出资额为156223元,预期收益为投资额的20%/年。

2、原告张三将20万元转账至李四银行账户,而不是甲公司银行账户,原告没有甲公司的收款收据,也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指定李四代为收取原告的款项。

3、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777元的主体是李四,而不是甲公司。

4、支付原告利息的主体是A、B、C三个人,也不是甲公司。

笔者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特意调查了甲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发现甲公司以前的法定代表人是王五。李四在档案中,既不是股东,也不是公司高管,也不是员工。

经与甲公司负责人多次沟通,笔者了解到:甲公司曾经给原告张三支付两次分红,就是根据公司店面经营情况进行的分红。第一次分红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张三,张三在分红单子上签字认可,第二次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的,也就是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中显示的2018年6月李四支付原告张三10230元。另外,被告甲公司还给原告张三发过一次股权证,股权证内容为被告收到原告20万元款项,原告是被告的股东。

案情越发扑朔迷离。

	第二部分 庭审交锋

结合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案件客观事实,我方作为被告甲公司的代理律师答辩如下:

一、被告同意原告第一项诉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书》。

二、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合意,也不存在借款款项交付的事实。

1、2018.6.10《投资协议书》,是合伙经营合同,不是借款合同,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借款合意。双方签订该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交付被告部分款项,作为向被告实体店面的出资,被告按店面实际经营状况给原告进行分红,双方是合伙关系。

2、原告提交的借款款项交付证据与利息支付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已经收到原告借款本金156223元,并由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2603.7元利息。

三、被告没有安排公司人员向原告支付过借款利息。

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每月支付原告2603.7元的主体分别是A、B、C三个人,并没有显示被告的账号和户名。被告也没有授权A、B、C三个人向原告每月支付2603.7元。

综上,被告同意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但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56223元,支付相应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

开庭时,原告的代理律师主张:李四是被告甲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王五的妻子,李四在甲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收取原告20万元款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原告方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而我方否认李四与甲公司有任何关系,更不是职务行为。

因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甲公司收到原告交付的款项,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四收取款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庭审中最有意思的一件事发生了,原告律师主动向法庭提交了原告的股权证,意图证明甲公司收到原告20万元。我方心中窃喜“还没等我方提交股权证呢,原告自己就提交了”。原告提交股权证后,我方发表质证意见“该证据正好证明原、被告之间不是借款关系,而是合伙经营关系”。

后来,我方又提交了张三领取分红的签字单据,更加印证了我方主张的事实,原、被告之间不是借款关系,而是合伙关系。

开庭结束时,原告方要求追加王五和李四为被告,以便查明案件事实。但法官没有准许,理由是:即使追加王五和李四为本案被告,也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即本案款项的性质到底是合伙出资还是借款。

可见,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原告代理律师思路不清,没有做好充分准备,草率起诉,再加上证据不足,败诉风险极大。

	第三部分 庭审分析总结

一、原告代理思路,存在问题如下:

1、遗漏了被告,未将李四作为本案被告,要求李四承担还款责任。

2、没有考虑借款关系的构成要件,即借款合意和借款款项交付的事实,仅根据《投资协议书》主张原被告双方是借款关系,但借款款项交付的证据缺失,明显证据不足。

3、对《投资协议书》签订的背景事实考虑不清、调查不够,导致对该协议的性质认定不准确,到底是借款协议?还是合伙经营协议?还是其他性质的协议?

4、即使《投资协议书》的性质是借款协议,也无须要求解除该协议,直接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即可。

5、因原告代理思路不清,证据组织混乱。股权证虽然能证明甲公司收到张三款项20万元的事实,但反作用更大,该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不是借款关系,而是合伙关系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在被告没有提交股权证的时候,原告反而自己提交了该证据,显然给自己挖了一个坑,败诉风险极大。

二、那么,如笔者代理原告,会采取哪种代理思路呢?

1、本案诉讼主体定位

将李四与甲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李四与甲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诉讼请求设计思路

①《投资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直接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② 要求甲公司与李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事实理由陈述及证据组织

①2016年3月15日,原告张三将款项20万元支付给了李四,李四又偿还了张三43777元,所以要求李四承担还款责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②2018.6.10《投资协议书》签订后,虽然甲公司没有直接支付张三利息,但甲公司的员工A和C曾经向张三支付过利息,而且恰好是《投资协议书》甲公司每月应当支付给张三的利息数额。从而可以认定,《投资协议书》是一份债务加入协议,结合甲公司A和C曾向张三支付利息的事实,可以证明甲公司自愿加入到李四与张三的债务当中,自愿向张三履行还款责任。

4、结合整个案情,以上思路对原告的好处:

① 免除了原告对借款关系、借款款项交付事实的举证责任,即原告无须举证证明甲公司收到张三款项20万元,以及李四是代表甲公司的职务行为。

② 如果被告甲公司拿出股权证和张三领取甲公司现金分红的证据呢?也不会影响以上事实的认定,可以主张双方存在合伙经营关系,同时也存在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对法庭支持原告的诉求也不会有影响。

三、总结

案件代理思路,决定成败。这些思路包括:哪些主体为原告、哪些主体为被告,案件事实与理由怎么写,如何组织证据材料,如何回答法官问题等应变。当然了,一个比较成熟的案件代理思路绝不是律师一拍脑门就会想到的。因此,律师在工作过程中,不论案件标的大小,都要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充分与当事人沟通案件事实、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再结合双方当事人手中的证据情况,反复推敲与论证,才能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本文旨在业务探讨,如有不当,请各位读者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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