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自治区检察院发通知:举报人要保护 泄密者将追责

7月10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涉黑涉恶犯罪或“保护伞”线索举报人保护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进一步规范线索核查,切实做好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举报人保护工作。

《通知》规定,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指定专人,对群众举报线索集中受理、审核、移送、接收转办。对其中符合涉黑涉恶犯罪或“保护伞”认定标准的线索,要统一以线索移送函的方式将举报材料原件移送当地扫黑办。线索接收人、审核人、报送人须按照保密要求,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对泄密行为将严肃追责。

《通知》要求,检察人员受理群众举报时,要坚持“文明、礼貌、亲和、诚恳、热情、周到”的原则,详实记录举报信息,及时移送举报线索,详尽回复线索处置情况。对举报线索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逐一核查。核查时要注意问询场合的保密性,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在检察机关工作场所或举报人提供的场所进行问询。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耐心听取举报人意见,对有分歧的问题能够当场回复的,耐心解释,不能当场回复的,详实记录,待有结论时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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