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青游玩用火须小心:男子扔个烟头点燃山林

春夏交替是踏青旅游的最佳时节,群众出行次数频繁,野炊、野外烧烤等用火几率大幅增加,极易导致火灾高发。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几起因野外行为不当引发火灾而产生的纠纷,警醒社会公众注意野外用火安全。

祭祀引燃苗圃 赔偿全部损失

凌某的木瓜苗圃与李某父亲的坟墓紧邻,周围无其他坟墓。2016年4月5日,李某到其父亲坟上祭拜。当天,凌某发现自己苗圃内的树苗被烧,遂向村委会和派出所反映此事。民警和村干部赶到现场查看发现,李某给其父亲上坟的供桌前有纸张燃烧后留下的灰烬。坟上玉米杆及杂草燃烧的灰烬痕迹表明,火是由李某父亲的坟头引起,随后向北烧向苗圃,引燃苗圃内的杂草和落叶,致使大部分树苗过火枯死。经认证,凌某苗圃内所有树苗现行市场价为4.5万元。随后,凌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4.5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判决李某赔偿凌某损失225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李某在野外燃火祭祖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对造成凌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凌某的诉请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因价格认证书认证的是苗圃内全部树苗的价格,但实际过火面积仅有一半左右,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凌某部分诉讼请求。

扔个烟头点燃山林 男子获刑3年

2015年3月,朱某在自家黄姜地里干活时烟瘾发作,便抽了几支烟,并顺手把未熄灭的烟头扔进田边的荒草丛中。随后,烟头引燃荒草,进而引发火情,造成大崖子岭山林大面积失火。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毁林面积23公顷,其中17公顷为林地,6公顷为灌木林;过火林木株数11326株,造成经济损失61160元。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朱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官说法:朱某作为长期生活在山区的农民,明知山区冬春季防火禁令,却违规携带火种上山,违规在林区抽烟并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其对产生火灾的可能性预估错误,存在重大过失。为了缓解烟瘾,朱某违规抽烟,一时爽快引发牢狱之灾,朱某的惨痛教训值得广大烟民警醒。

私设电网捕野味 烧毁林地5公顷

2014年12月份,袁某、王某二人看到山中有野兔、野猪等动物的活动痕迹,遂在南召县乔端镇某山沟设置电网,接通电源猎捕野生动物。两人连续3个夜晚在山上使用该电网打猎,仅猎取到一只草兔。此后,王某退出,袁某继续在山上使用该电网打猎。同年12月28日晚上,袁某在山上接通电网后,到背风处的山窝里睡觉,不料杂草接触电网引发短路,进而引燃杂草,引发山林大火。经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勘查,并经专业人员计算,过火林地面积约5公顷。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袁某、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失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

法官说法:国家林业局2000年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草兔、野猪均被收录到保护范围之内。2003年3月份河南省林业厅发布《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南召县为禁猎区。袁某在禁猎区内私设电网狩猎野生动物,且因疏忽大意引发山林失火,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失火罪。王某违反狩猎法规,擅自在禁猎区内狩猎国家保护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一个违法行为,引发双重损害后果,袁某和王某后悔不已。(记者 王朝荣 特约记者 白丞博)[CAHTAG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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