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琐事拉拽公交司机致车辆失控 被判刑3年零8个月

7月18日下午,卢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被告人赵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8个月。

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来,卢氏县审理的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

卢氏县交通运输局干部职工共200余人参与旁听。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乘坐由卢氏县城发往横涧乡的公交车,因琐碎事与公交司机杨某某发生争吵。

车辆行驶至卢氏县伏牛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某幼儿园门口时,被告人赵某某拉拽司机杨某某,导致车辆失控撞在伏牛路北侧台阶上的钢架上,公交车右侧车头受损。

“因你一时冲动,拉拽司机的手臂,可能危及的是车上13名乘客的生命安全,若是撞上路上行人怎么办?若是车子失控又该怎么办呢?”法庭上,面对法官和检察官的讯问,张某某握紧双手,悔恨不已。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无前科、系初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3年零8个月。

法官提醒: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安全驾驶,关系到道路安全以及一车乘客的安危。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希望每个人都能从这类案件中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到妨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和违法性,在生活中要多一些理性、平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控制自己的情绪,不可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共同维护好公共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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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赵富林 杨 晶 文/图)

原标题:拉拽公交司机致车辆失控,他被判刑3年零8个

本文来自:http://hn.chinaso.com/smx//detail/20190721/1000200033031721563669433666939606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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