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女子历经两年打赢官司要回房子 却又遭遇停水停电

女子历经2年打赢官司要回房子 却又遇停水停电

两年间,蒋女士告赢了“坐地起价”的原房东,申请法院对房产进行了强制执行,还马上就要拿到自己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但令她没想到的是,最后面对的“拦路虎”竟是自己未来的“管家”:物业公司,而这一切的根源,竟是别人欠下的2000多元的物业费。

打赢了官司,办了不动产证,却“败”给了物业公司

蒋女士所经历的这场“噩梦”缘起两年之前,2016年8月,她看上了位于郑州北区,普罗旺世青年城2号院一套70多平方的房子,并与卖方、中介公司一起于当月10日签订了购房意向合同。

在合同签订后,蒋女士陆续向卖方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并约定于当年9月21日和卖方、中介一起前往郑州市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就在这天,一切都变了。

“我们约的下午5点的号,马上就排到我们了,房东却跑了。”蒋女士告诉记者,就在正式办理手续前一刻,原房东以“下楼转转”为由玩起了消失,后通过电话告知中介:“这房要买,得再加10万”。买房心切的蒋女士做出让步:加价两万并延迟交房一年让房东用于出租,但这些并不被原房东接受。一怒之下,蒋女士将原房东告上了法庭。

两年间,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蒋女士终于获得了法院的支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下简称金水法院)重审后判决: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于2016年8月10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蒋女士应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原房东付清购房余款;被告原房东应在收到余款之日起七日内协助蒋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判决后,因原房东并未履行相应义务,蒋女士又于2018年1月向金水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今年4月19日,蒋女士凭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判决给个人”的登记申请。随后的21日,蒋女士在向开锁公司工作人员出具了法院判决书后,对这套房子的门锁进行了更换。大河报记者于25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确认,蒋女士的申请登记部门已经受理,按照业务办理进度,蒋女士也有望于26日取得自己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但就在蒋女士完成了这一切手续,准备对进行装修时,意想不到的情况又发生了,这次“发难”的人,变成了物业公司。

老房东欠的物业费 挡了新业主回家的路

4月25日下午,大河报记者随蒋女士来到了这套位于普罗旺世小区的房子里。当记者到达时,装修工人正在房间内坐着聊天,而房子门前物业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正在“监督停工”。

装修工人向记者证实,从25日上午起,物业公司对这套房子采取了停水停电的措施,并禁止装修施工。对此,物业公司表示业主并未办理装修手续。蒋女士则表示,装修手续之所以没有办理,源于物业公司拒绝给她办理“物业过户”这一前置手续,而所有这一切的根源,在于这套房子从2016年8月1日至今年4月30日,共计2756.46元的物业费未缴清。

“原房东欠下的物业费为啥让我交?而且这套房子被房东一直租到了2017年初。”蒋女士觉得物业公司的这一要求很不合理。对此,大河报记者也通过电力公司热线电话确认,这所房子一直到2017年1-3月之间,仍有用电记录。

对此,大河报记者随蒋女士一起,见到了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方)的相关负责人牛经理、韩管家等工作人员。在交流中,牛经理表示自己所阐述的观点代表着公司的决定,而物业方表示,蒋女士这一获得房产的方式较为特殊,在他们参考法院的判决书后认为,判决书中提到双方应履行2016年8月份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因此从那时起蒋女士应当开始承担物业费用。“原房东在微信里也对我说,蒋女士已经取得了房屋的实际控制权。”物业公司韩管家这样对记者说。

但对于记者所提出房屋的产权变更应当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登簿日期为准,且蒋女士也只是于几天前才换了房门钥匙,方才掌握了房屋使用权为由进行反驳时,物业方并不认可。

律师:物业公司说辞混淆概念,擅自停水停电更是违法

“物业公司的这种说法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没有依据。”对于物业公司的上述说辞,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果律师表示,于2016年8月签订的那份合同,并不代表着房屋产权及实际使用者在当时发生了转移。他说,《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且就该案而言,蒋女士在拿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及换锁前,根本没有能力获得这套房屋的使用权。“物业公司应当向原房东追偿欠缴的物业费,而不应张冠李戴。”刘果说。对于此,一位已在郑州二手房交易行业深耕十余年的中介从业人士也表示:物业公司其实明知向原房东索要物业费的难度很大,但即便如此也并不能将这笔费用摊在蒋女士身上。

那么,蒋女士应从何时起承担物业费呢?刘果律师认为,对于此案,无论是从蒋女士换锁起,或是从不动产登记登簿之日起开始计算都是合情合法的选择,“但绝不能从2016年签订合同那天起。”他说。对此,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简称市房管局)的相关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对于此案,他们也认为蒋女士所承担的物业费,应从不动产登记登簿之日开始计算较为合适。

与此同时,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还提醒各位二手房交易者,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切忌只盯着“房款”而忽略了水、电、气、暖及物业费等费用,“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以免造成争议。”

此外,蒋女士告诉记者,在她前往物业公司试图办理“物业过户”手续时,物业公司明确告知这套房子并不存在欠缴水电费的问题。那么对于物业擅自停水停电的举动,刘果律师表示这一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蒋女士的合法权益。“就算欠缴了水、电费,物业公司也没有权利去停水停电。”他说。(记者 陈骏)

原标题:女子历经2年打赢官司要回房子 却又遇停水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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