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犯了错!一辈子都别想逃脱!这些领域已实施终身追责

那年任上犯的

今后终身要追责

日前,省政府颁布实施《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对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职失责相关责任人员实行终身追责。

按照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论是否已调职、离职、辞职或者退休,都将进行责任倒查,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除特殊情形外,在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未依法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决策,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

●行政决策机关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

●其他应当进行终身责任追究的情形。

详见相关报道☟

重磅!不论调职、离职、辞职或退休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失职失责终身追责

有权就有责,失责必追究。干部任职有期限,但责任追究是没有“期限”的。

在云南,“终身追责”早已不是一个新鲜词,哪些人会因为哪些事而被终身追责?今天,云报君就带大家捋一捋——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旨在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确保办案质量的一种措施,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在一些地方法院就开始试行了。

2008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并在全省试行。《细则》中规定,省高院将对违法审判责任人追查到底,违法责任划分中,还可以追究至法院院长。违法审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办错了案,不管过了多长时间,被发现后,相关法院工作人员无论是升职、调出还是退休,都将因此被追究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党政领导环保责任进行了明确。

《细则》明确,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按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在国企发展历程中第一次提出“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确了9个方面54种需要追责的情形。9个方面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国企高管因违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可能面临终身不得担任高管的追责,还有可能被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2016年,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正式施行。与1999年6月11日公布施行的规定相比,新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新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错案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应当在追责决定中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从2014年起,根据省住建厅部署,建筑工程项目将引入终身追责机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这五方主体将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开工前五方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一旦出现问题哪怕项目负责人离职或退休,也都将被追责。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指的是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一旦发生问题,相关责任人的不良行为将被记入档案,向社会曝光,列入“黑名单”。严重的还将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有行政职务的要受到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1月,云南省政府发布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并将严格责任追究。实施意见提出,将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其中明确,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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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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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形式上看是事后的“亡羊补牢”,但也毋庸置疑是“防患于未然”。让相关人员既要对任期内行为承担责任,更要掂量为此付出的代价,对离任后的结果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恰恰可以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完成从事后担责到事前预防的转变。

另一方面,终身追责固然值得期许,但是要真正实行起来还必须让“追责”从纸上走向实践。只有这样,终身追责才能成为一把永远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云报客户端综合

图片来源于网络责编:王熠美编:潘彬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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