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斜眼看人被殴打,妻子惊吓过度住院,称难以接受处罚结果

大象新闻记者 刘小玉/文 受访者供图

因为被认为“斜眼看自己”,山西晋中的高先生在自家的“回头率”理发店里“无缘无故”挨了一顿打。

“迟”来的伤情鉴定,打人者“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让高先生受伤的身心,怎么都难以接受。

近日,他在社交媒体对办理自己案件的派出所进行了实名举报,并附带多条录音视频。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调查。

3男子进入理发店 殴打店主致两人轻微伤

6月14日,高先生给大象新闻记者讲述了他的经历。2021年5月25日下午,昔阳县乐平镇安坪村,高先生和爱人在自家经营的“回头率”理发店中忙活,突然进来三名不认识的人,其中一个人进来踩着高先生的脚不松。

高先生的爱人一看情况不对,先让高先生回了卧室。高先生到了卧室后,三名男性中一名“光头男”对着高先生头上打了一巴掌,并掐着他的脖子按在了地上。高先生爱人听到卧室有动静赶快跑来,之后另外两名男性也跑过来,高先生和爱人均被打,理发店的顾客也都被吓走了。

据高先生回忆,报警后,高先生与爱人、打人者都被带去了派出所。高先生的妻子因为惊吓过度,住进了医院。

2021年5月29日,高先生联系办案民警做伤情鉴定,但一直被以需要等高先生爱人出院一起做、领导不在无法签字、法医不在等理由“拖延”。2021年6月15日,高先生和爱人进行了伤情鉴定,令他疑惑的是,“法医在现场告诉民警把资料日期填写在6月11日之前”。

2021年6月16日,山西省昔阳县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高先生及爱人的鉴定结果均为轻微伤。高先生咨询了相关律师,得知寻衅滋事构成两人轻微伤可以构成刑事案件。然而,2021年7月2日,高先生看到了此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仅对那名光头男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公安机关查明 高先生“因斜眼看自己”被打

2022年6月16日,高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由山西省昔阳县在2021年7月2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现查明高先生夫妇在安坪村经营“回头率”理发店。2021年5月25日中午任某、聂某、梁某三人在安坪村饭店吃饭喝酒,16时许三人酒后步行回聂某家,经过“回头率”理发店时,梁某提议给聂某理发,梁某、聂某、任某先后进入理发店,任某在对店内观察时,自认为高先生斜眼看自己,心生怒气,遂上前掐住其脖子,推到里屋床边,高先生爱人听到声音后进入里屋拉架,梁某、聂某先后进入里屋,梁某隔着高先生爱人拉拽任某,任某才松开高先生,后高先生爱人将任某、聂某、梁某劝离。经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先生之损伤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嫌疑人任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之处罚。

高先生对该处罚决定表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21年9月26日,高先生接到晋中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结果是维持原决定。

高先生认为:“我爱人本身做过心脏手术,当时害怕的厉害,手抖的掰不开。我只好忍着疼先照顾她。当天晚上疼的一晚上没睡,医生检查说可能是腰肌劳损,吃了几天药不管用,拍了个CT才知道是腰椎间盘突出。但是伤情鉴定仅对体表外伤进行了鉴定,说无法证明腰椎间盘突出与此次事件有关。”高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被打是被对方按倒在地上的,腰间盘突出应该是这个时候造成的。况且自己之前从来没有这个问题,医生也告诉他说这是新伤。他当时提出过做二次伤情鉴定,但等他询问鉴定结果时,派出所民警却说他没有提供相关资料。后来他跑到市里的医院想重新做鉴定时,被医生告知“已经错过了最佳时间”。他认为是公安机关拖延了鉴定时间,影响了鉴定结果。

当地警务督查大队曾出具“答复函” 认为该案件处理没有问题

记者在查阅该案件相关资料中发现,此前有媒体在公开报道中,拿到过一份日期为2021年10月8日,由昔阳县公安局警务督查大队出具的“答复函”,在这份答复函中,昔阳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对高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回应,称本案中,任某殴打高先生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任某殴打高先生妻子的行为因现场无监控,也无相关证人证明,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综上,办案单位乐平派出所不存在受案不及时,处理不公正问题。

此外,“答复函”中还称,高先生夫妇对鉴定结论存在质疑,并要求重新鉴定,办案民警建议其向晋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进行第二次伤情鉴定。因高先生夫妇二人未能对第二次鉴定机构做出选择,未能提供第二次伤情鉴定结论,昔阳县公安局遂依据2021年6月15日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高先生做出的轻微伤鉴定结论,对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人任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鉴定结论不存在偏袒对方的问题。

律师:不符合24小时出具伤情鉴定规定,或存在违规办案情况

6月14日,大象新闻记者根据高先生提供信息向昔阳县公安局督查大队进行求证,接线的男性工作人员表示需要问下领导再进行回复,但始终未能接到相关回复。记者于15日、16日多次致电晋中市公安局宣传处,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15日,记者致电晋中市公安局政治处,接线的男性工作人员表示宣传处工作人员出差不在办公室,会将记者的采访来意转达宣传处。截至记者发稿前,并未收到宣传处的相关回复。

对于高先生的经历,公安机关在处理问题时是否存在问题,记者采访到了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商业刑事部主任秦明律师。秦明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对于伤害类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本案案发时间是2021年5月25日,而根据高先生所说,委托鉴定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对此,秦明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的委托鉴定程序不符合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规办案的情况。

对于高先生认为应当将本案定为寻衅滋事罪,秦明律师解释说,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犯罪类型,其客观表现形式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从形式上看,本案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并且造成两人以上轻微伤的结果,符合寻衅滋事的客观标准。但是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还要考虑案发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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