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载毒贩赴外地交易,网约车司机获刑7年

几名毒贩子纷纷获刑,他们乘坐的网约车的司机也锒铛入狱,这是为何?

在广州市中院日前发布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这名滴滴司机开车搭载同案被告人一路取钱、交易、返回广州,过程中逐渐知道对方在进行毒品交易,仍答应收取5000元酬劳送其前往外地。因此,构成了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为了贩卖牟利,联系被告人刘某,商谈向刘某购买一条冰毒(约一公斤),并预付部分款项。刘某随即通过被告人贾某某,联系同案人卢某某(已判决)购买冰毒,并约定交易价格和地点。

同月2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乘坐被告人柳某驾驶的小汽车前往广东省博罗县与贾某某汇合,并共同携款前往广东省惠来县向卢某某购买毒品。

次日上午6时许,刘某、柳某、贾某某向卢某某购买冰毒一包后离开。返回广州途中,刘某又与柳某约定,由柳某驾车将刘某及毒品送往湖北省仙桃市与冯某某交易。当车行驶至广州市海珠区某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888克。

广州中院审理后,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刘某、冯某某、柳某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为贪图不法利益 付出沉重代价

本案中柳某的行为,构成典型的运输毒品罪。对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定罪都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他们共谋实施了涉案的毒品犯罪,但柳某作为一名滴滴车司机,也在该起事件中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令人惋惜。

柳某在开车搭载同案被告人一路取钱、交易、返回广州的过程中,逐渐知道了同案被告人是在进行毒品交易,并让其一起将毒品送到湖北,给其5000元报酬。

这种情况下,其仍然搭载同案被告人并答应前往湖北,客观上已实施了贩卖毒品的帮助行为,与同案人刘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犯。为贪图不法利益,明知对方要运输的是毒品,依旧为其运输,柳某为自己的不理智和侥幸心理,付出了沉重代价。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张雅慧、边龙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马俊贤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