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又双叒叕被改签?!我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购买了机票后,航班被5次改签。乘客只得重新购买机票返程。然而由此产生的购票差价,由谁来承担?乘客被“倒卖”,两个航空公司之间,由谁来为乘客“负总责”?

小锦今日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了解到一起典型的承运案件。经常坐飞机出行的市民,快来围观。

*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23日,市民小侯在四川航空公司购买了11月28日20时20分从成都飞往天津的机票后,第一次短信告知变更为11月30日9时15分的四川航空公司航班;第二次短信告知变更为12月2日9时15分的四川航空公司航班;第三次短信告知改签为11月28日17时15分的国际航空公司航班;第四次短信告知变更为11月29日17时15分的国际航空公司航班;第五次短信告知变更为11月29日20时20分的国际航空公司航班。

为能按时返程,小侯重新购买了11月29日7时15分的航班,并对原机票订单以“非自愿”方式退票。此后,小侯联系四川航空公司及国际航空公司主张退还购票差价,然而均告知他应该向对方航空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审判

航班在航空公司之间签转后,旅客损失由谁承担?

经过审理,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判决:四川航空公司向小侯赔付641元。目前,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表示,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小侯购买四川航空公司的机票,双方之间建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之后由于航班变动,四川航空公司将小侯签转至国际航空公司承运的航班。在签转时,首先,四川航空公司未告知小侯为其办理的是换票改签还是不换票改签;其次,四川航空公司亦未告知小侯其签转后是否存在乘行不确定性的风险,以便小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要不要接受带有风险的签转;最后,在航空运输中,航空公司取消航班后为旅客另行改签航班符合航空运输行业惯例,航空公司就不正常航班的客票签转及结算往往相互之间存在协议约定,但旅客对此并不知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之规定,四川航空公司作为缔约承运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负责,即使实际承运人发生了变更,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仍应当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

*法官提醒

近年来,中国民航提出了“真情服务”这一理念,也完全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提出的“敬业、友善”等要求,航空公司应真情服务旅客,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

这起案件多次改签、取消,虽及时向旅客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在旅客多次问询相关事项时互相推诿,既给旅客带来了负面体验,也产生了更大的后续损失,势必给航空公司的公司品牌带来不利影响。

四川航空公司及国际航空公司作为中国最主要的航空公司之一,服务能力和服务理念对整个行业都有不可小觑的影响,正因如此,在运营过程中,更应倡导肩负通过自身的发展促进行业正向发展的觉悟和服务旅客的担当,使旅客得到最好的服务体验。

当然,旅客作为航空公司的服务对象,亦应体谅,疫情之下,航空公司作为公共运输承运方的不易之处,在遇到需签转时,主动询问为自己办理的签转是否影响自己权益的主张以及是否存在成行的不确定性,在比较签转和退票哪种方式更划算后再作出是否接受签转的决定。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刘永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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