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报道“侵扰悲痛”困境及对策

 作者:唐冰(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唐远清(中国传媒大学媒体融合与传播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流融媒体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青年记者》2022年第11期

2022年3月21日,东方航空MU5735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机上人员共132人全部遇难。国内众多媒体第一时间对事件的进展、家属安抚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报道。以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新闻等主流媒体为代表的绝大多数媒体,报道关注了救援最新情况和事故的调查进展;部分媒体报道了遇难者的个人信息,突出人文关怀;部分新闻报道针对网络谣言乱象进行舆论引导,如《环球时报》的《坠机事故的调查,公众要有理性预期和足够耐心》、《中国青年报》的《东航坠机事故,不是你们消费悲情的“创作空间”》等。

但也有部分新闻报道引发了新闻伦理方面的争议。如3月22日《人物》杂志公众号刊发的《MU5735航班上的人们》(下文代称“《人物》报道”)遭到质疑,引发了一波讨论热潮。当晚,有论者质疑《人物》报道违背了新闻伦理中“侵扰悲痛”的相关规定,将讨论推至高潮。肯定该报道的读者认为该报道聚焦人物特写是有意义的,在灾难中凸显人文关怀与社会价值,这类报道可以呼唤公众对事故进行反思,更需要来自多种角度的多样化声音而非单一视角[1]。批评者认为《人物》报道违背了新闻伦理,对遇难者家属进行采访的行为造成了“侵扰悲痛”和“二次伤害”。那么,《人物》的这篇报道是否违反了“侵扰悲痛”新闻伦理原则?报道是否存在问题?数字媒体时代下的社会环境与新闻伦理和灾难报道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全球新闻伦理共识:灾难报道应避免“侵扰悲痛”

在灾难新闻报道(简称“灾难报道”)中,新闻媒体为了还原事实真相和挖掘背后的事故原因,往往会试图采访失去亲人的家庭成员或伴侣,而这个过程被称为“死亡敲门”(deathknock)[2],在这个过程中记者的行为给遇难者亲属带来困扰的行为被称为“侵扰悲痛”(intrusionintogrief)。

在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新闻伦理准则中,通常都对灾难报道“死亡敲门”做了详细规定[3],都会要求“体谅、理解、尊重”报道对象,要求“死亡敲门”应避免“侵扰悲痛”。也就是说,要求“死亡敲门”应避免“侵扰悲痛”,基本已经成为全球新闻伦理准则中的共识[4]。

其中,英国的独立新闻标准组织编纂的《编辑行为守则》(Independent Press Standards Organisation)对于“侵扰悲痛”的规定最为详细,总原则为:在涉及个人悲伤或震惊的情况下,必须以同情和谨慎的态度进行询问和接近对方,并谨慎处理发布的信息,这些规定不应妨碍法律诉讼的权利,并附有详细的规章:

死亡的事实不属于私人。影响到社会和他人的死亡是合法的报道对象;

记者应及时察觉死者家属悲伤或震惊的状态;

新闻报道应考虑到家属的愿望和需求;

媒体应注意不要将个人死亡的信息透露给直系亲属;

在对自杀事件进行报道时应特别小心,避免有其他人效仿。

在《编辑行为守则》中,同时也列出了可能会对遇难者家属造成侵扰的行为:在悲伤的时刻,在图片或故事中毫无理由地使用血腥的信息;毫无必要地嘲笑死亡的方式;发布被摄对象从事明显私密或令人尴尬的活动的照片。[5]

灾难报道“侵扰悲痛”困境:并未“侵扰”仍遭质疑

《人物》报道全篇共四张图片,并无涉及血腥信息或具有私密性的内容,且文本措辞不带有嘲笑成分,没有触及上文中所提及的三个会造成侵扰的行为。总结质疑者认为此报道造成了“侵扰悲痛”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在于受访者不知道遇难信息的情况下被记者告知,比如文中写道:“我们先后联络了她的学弟、老师,大家听到她在飞机上的消息后,错愕又难过。”

其次,很多质疑者认为《人物》报道记者的介入,对受害者家属造成了“二次伤害”:“3月21日夜间,《人物》拨通了石女士的电话,她语气克制,她告诉《人物》,自己情绪很悲痛,然后无力再多说。”基于前文对“侵扰悲痛”的概念探讨,一般来说,在全球新闻伦理准则中对“侵扰悲痛”的规定中涵盖的范围仅限于近亲属,即与死者存在非常密切的自然或法律意义上关系的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比如上章节中的“媒体应注意不要将个人死亡的信息透露给直系亲属”。阿尔巴尼亚的媒体道德规范中同样也有相应规定:“如果近亲属没有被通知的情况下,不应该由新闻媒体向近亲属确认受害者或失踪人员的消息。”[6]如果按照国际普遍遵循的新闻伦理准则规定,新闻媒体能构成“侵扰悲痛”的对象仅限于近亲属,而在《人物》报道的所有信源中,大部分都是朋友、同事,并不是遇难者法定的近亲属。同时,就算《人物》报道采访了遇难者的直系亲属(该报道确实采访了一位遇难者的直系亲属,即上述引文中的“石女士”,但从报道内容看无法得知该消息是由记者告知),是否造成“侵扰悲痛”还需要看遇难者直系亲属是否愿意接受采访报道。如果遇难者直系亲属愿意接受采访报道、甚至主动联络媒体希望被采访报道,自然也不构成“侵扰悲痛”。因为“在很多灾难性事件中,失联人员亲属、亲友与记者之间是一种互惠关系”;发生空难,记者当然可以采访当事人和家属,只要对方愿意接受采访;“笼统地讲采访失联人员亲属会给亲属带来二次伤害,这是错误的”;“所谓‘二次伤害’,只能由失联人员亲友本人来界定”。

3月23日《冰点周刊》发布的《我愿意讲述:姐姐姐夫都在那架飞机上,还有1岁半的外甥女》可与《人物》报道进行比较分析。《冰点周刊》报道与《人物》报道同为聚焦个体的报道,但大众对其新闻伦理并无争议,读者评论也以正面评价居多。我们认为,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冰点周刊》报道是亲属出于主观意愿,主动希望通过媒体讲述遇难者的故事,有效避免了媒体可能招致的“侵扰悲痛”质疑;二是全篇采取近亲属自述的方式,通过极具分量的事实描述,用平铺直叙的表达方式将遇难者的背景与近亲属的哀悼、怀念之情表现得淋漓尽致。而相比较之下,《人物》报道由于缺乏近亲属的第一手资料,只靠社交网络搜集的信息,在不能满足公众信息需求的情况下,只能用主观细节来填补,从而让整篇报道显得较为单薄。

总之,《人物》报道并没有造成“侵扰悲痛”。从新闻业界和学界对这场争议的反应看,这也是主流观点。并未造成“侵扰悲痛”,却仍遭质疑,《人物》报道成为昭示灾难报道“侵扰悲痛”困境的最新典型个案。

灾难报道“侵扰悲痛”困境的原因剖析

值得探究的问题是,对照新闻伦理规定,《人物》报道既然并未“侵扰悲痛”,但缘何仍受到质疑?或者说,如果对《人物》报道的质疑与“侵扰悲痛”无关,那这些质疑中是否还有合理的部分?对此,我们对类似《人物》报道的灾难报道受到质疑的原因,进行剖析。

(一)“数字登门”遭遇真实准确性、获取方式正当性的质疑

在数字媒体时代来临后,对社交媒体平台上个人发布的内容和照片的引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有关灾难、创伤和悲剧的新闻报道中。《人物》报道中许多信息都来自空难失联人员发布在个人公众号、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网络平台中的信息,极少有对空难失联人员亲友、近亲属言论的直接引用。文中许多情境描写都是在搜集社交网络平台信息的基础上,加上记者对细节展开的主观想象完成的。也就是说,该报道对空难失联人员亲友、近亲属的直接采访并不多,更多的“采访”只是对失联人员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的摘引。这也是该报道引发质疑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数字媒体时代,信息的强可及性和开放性降低了信息获取的事件成本和送达成本,为新闻从业者去寻找并运用数字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性,传统的面对面式“死亡敲门”逐渐发展成“数字登门”(digitaldoorstepping),记者无需与亲属接触就能轻易获得所需报道的必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没有“死亡敲门”经验的记者来说,认为社交网站上现成的文字、图片和个人的详细信息不会带来过多的压力和情感创伤,甚至国外一些新闻机构鼓励记者优先使用此方法。[7]

但从受访者的角度看来,很多实证研究表明,他们对“数字登门”担忧更多的,首先在于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他们认为,直接从近亲属得到的信息,比从社交媒体上得到的信息更为准确,如果信息不准确,难免会对死者及其近亲属造成侵扰,乃至伤害。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这说明,如果报道中死者个人信息存在不准确或不完整现象,从而导致死者的名誉存在受损的危险,可能会损害死者近亲属对死者的敬慕追思之情这一合法、正当的利益。[8]因此,灾难事件发生后,与死者相关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度,记者和一般外人都难以评判,需要借助死者近亲属进行评判,除非记者能从更权威的信源获得事实依据。

除了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以外,“数字登门”引发较多质疑的,还在于报道直接采用死者生前社交媒体信息的获取方式,是否正当。大多数记者认为,对社交媒体平台中死者相关信息的使用不具有侵扰性,因为这些信息是死者生前自主发布的,如果这些信息被放在所有人都可访问的公共领域,并且没有设置任何隐私门槛,那么这些信息的使用就是合乎情理的,是正当的。[9]

但实际研究表明,这种想法并没有获得公众的认可。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PPC,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2009年的调研发现,78%的接受调研的社交媒体用户明确表示,如果知道自己的信息会被媒体转载他们会更改现有发布的信息,35%的受访者表示在发布信息之前没有考虑会存在被第三方使用的情况[10],可见大部分社交媒体用户在发布个人信息时,并没有对信息发布行为的后果进行正确预估,社交媒体的用户依赖性导致私密信息泄露情况严重。[11]即使个人发布的信息处于公开的公共领域中,但总体来说处于微曝光状态(microexposure),受众体量远远小于在记者将内容曝光后的受众体量。由此可见,即使记者本身意图只是为了更好地去呈现故事和人物,这种做法也与死者生前发布这些信息的原意有较大出入。

(二)风险社会下不当报道引发公众“同情疲劳”的媒介环境

“同情”是人的天性,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对同情的研究很多,卢梭认为“同情”是“人类最普遍、最有益的美德”,因为“人类看见自己的同类受苦天生有一种反感,从而使他为自己谋幸福的热情受到限制”。在中国古代,同情常以“恻隐”的形式出现,有“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的说法。“同情”既是一种情感反应,同时也是一种认知反应,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媒体在告知公众信息的同时,也在告知公众哪些信息应该得到重视且应如何看待这些信息,在这个过程中推动了“同情”的形成,但同时,不恰当的媒体报道也有可能造成“同情疲劳”。

“同情疲劳”(compassion fatigue)最初多用以描述医护行业创伤工作者的倦怠状况[12],应用到新闻传播领域下,指的是由于大量灾难和悲剧报道的累积效应使受众变得习惯于可怕的事件、痛苦的景象,以至于不再过多关心的过程。[13]许多研究都证明了媒体报道与“同情疲劳”的关系,媒体和互联网将作为私人的情感进入公共领域,使公众私人性的情感与公共的情感融为一体,但公众的同情是有限度的,新闻媒体对悲剧、冲突等负面事件的过多报道导致了受众的“同情疲劳”,导致受众对指定的事件兴趣降低、激发情绪,最终导致选择性回避。[14]

现代社会正处于乌尔里希·贝克所说的“风险社会”中,重大突发灾害事件频发,社会系统性风险增加。随着苦难的大量重复性发生,公众容易产生同情疲劳,而新闻媒体的报道常常习惯于借助“情感策略”使情感进入公共领域中,这种策略能够有效调动大众的道德资源对事实真相的寻找起到推动作用。但以“情感”为链接的公众是不稳定的,公众在对苦难事件抱以同情的同时,否认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习惯先入为主地认为媒体为了自身利益在进行炒作。[15]所以媒体在要求公众接受信息、付出同情和给予反馈的过程会受到“同情礼节”(sympathyetiquette)的引导,比如不能制造虚假信息,不能要求太多的、太长的同情等[16],否则公众不但不会产生同情,反而会起到反作用。此外,从情感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同情”有时候往往伴随着愤怒(anger)[17],特别是在新媒体平台上,网民的“同情”表达往往与“怨恨”情绪直接联系在一起[18],媒体一旦行为失范或是有其他干扰,公众的情感很容易被瞬间分化甚至倒戈。

就此进行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在此次东航空难事件发生的同时,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持续的身边苦难、俄乌冲突带来的“远处苦难”,丰县八孩母亲的个人苦难……媒体在对这些苦难事件进行报道时习惯性地使用“悲情叙事”来吸引公众注意力,调动公众情绪来促进事件发展。而这种情感策略会使公众逐渐习惯于持续不断的情感冲击,导致由基于故事叙事策略的“知觉逻辑”来代替尊重客观事实的“理性逻辑”[19],这些麻木和习惯的情绪累积起来就变成了情绪超载。这种情绪从对《人物》报道的评论中可以体现出来,很多评论都同时表达了身边正在发生多重苦难的情况,比如有网友说:“身处在灾难事故本身的悲伤、沉重的大环境下,本身每天被一层层信息冲击着”,“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超载的时代,报道引起了不好的心理体验”。在空难事件中,事件本身已对公众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力,飞机的实时数据、远处拍摄的坠毁视频已然塑造了沉重的情感氛围,让公众沉溺在悲痛的集体情绪中。此时公众的“同情”已经达到高潮,然而此时的救援任务才刚刚展开,对灾害事故的追溯原因也尚未得到确认,公众的“愤怒”无法得到宣泄,《人物》报道在第一时间发布了这篇聚焦个人生活的特写文章,本欲进一步调动公众的“同情”,却成为了“愤怒”的宣泄口。

破解灾难报道“侵扰悲痛”伦理困境的对策

灾难报道要破解“侵扰悲痛”伦理困境,除了要确保新闻准确、不侵犯被报道者隐私等基本原则外,还应积极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一)制定灾难报道的新闻伦理规范,强化媒体自治

新闻媒体行业应在对我国灾难报道进行大量实证研究的前提下,积极制定灾难报道的新闻伦理规范,在今后的灾难新闻采访报道实践中,强化媒体自治。目前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灾难报道、创伤报道、死亡报道等制定详细的准则,除了前文提到的英国《编辑行为守则》以外,国际新闻记者中心(ICFJ,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Journalists)同样也针对灾难和犯罪报道专门制定了新闻报道指南,其中第二部分专门对幸存者和遇难者家属的报道方式专设一节给出了详细的建议,从采访前的开场白与自我介绍,到采访过程中采用的方式和动作行为,到如何结束都有着相当详细的建议。

目前,我国缺少对灾难报道的行业准则,在不同的国情下不能照搬国外的新闻准则规范,但国外的灾难报道实践经验对我国仍有一定借鉴意义。在移动互联网的传播场域中,应在适应中国特色媒体实践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符合中国语境的新闻行业规范。

(二)健全灾难报道新闻伦理的教育体系

新闻媒体行业内部要形成规范化的应对机制,在结合新闻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健全灾难报道新闻伦理的教育体系,形成新闻研究、教育、实践三者融合、互相支撑的共同体。

从前期开始应在教育上提供应对灾难报道的专业培训和指导,学校或媒体机构可以制定相应的课程,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没有经验的从业者提前进行培训,可以采用理论教学、案例评析、角色扮演等多种方式进行提前适应训练,使从业者明白灾难报道的严肃性和重要性,正视灾难报道,去除“污名化”,并对于即将面对的状况和整个报道过程有清晰的认知。在报道后的环节中应设置跟踪支持机制,对记者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避免记者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从而构筑更开放、高效的新闻行业共同体。

(三)灾难报道应采用建设性新闻的报道框架

从报道框架来看,新闻媒体应利用积极心理学,采用建设性新闻的报道框架。风险社会中,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传统的报道理念越来越难以适应当下的新闻生产模式。灾难报道的信息本身就带有负面情绪,而对于消极情绪的过多报道则会导致社会风险的可能性加剧,特别是在灾害发生早期,情况尚未明朗,此时最易滋生谣言,引发公众焦虑和恐慌。比如在此次空难早期就出现了对发生空难原因的种种猜测和谣言,主流媒体在报道进展的同时也对相关谣言进行及时辟谣,并对现场救援人员的救援行动进行正面报道,带来了正面的积极情绪。

由此可见,媒体应明确自身的责任与担当,在灾难性事件的报道中提供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倡导理性对话,并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在呈现事实的基础上主动提供积极情绪和解决措施,在提供情绪的宣泄作用外更重要的是唤起受众的参与意识,避免单纯地渲染悲情气氛的“悲情叙事”,发掘灾难事件中的正面性呈现和讨论,同时也应避免过度宣传,对公众情绪的过度消费也会造成负面效应。

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唐冰,唐远清.灾难报道“侵扰悲痛”困境及对策——以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报道为例[J].青年记者,2022(11):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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