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柳州的赵防功与米佳宁“假离婚”后复婚,没多久再次离婚。此后,二人为了三套房归属,数度对簿公堂。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离婚复婚又离婚
2015年3月,赵防功与米佳宁夫妇的生活发生了许多改变。3月1日,赵防功以买房为由分别向米佳宁的三妹借款14万元、四妹借款5万元。3月12日,赵防功与米佳宁签订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柳州市飞龙新城小区的一套房屋产权归米佳宁,由其偿还房贷。
事实上,离婚后赵防功与米佳宁仍在一起生活。同年3月16日,赵防功、米佳宁各自向柳州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账支付3万元、14万余元。3月19日,赵防功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交付首付款19万余元、银行按揭贷款44万元的方式,购买柳州市金鹅福地小区的一套房屋。
2017年3月8日,赵防功与米佳宁复婚。2018年1月2日,赵防功起诉要求与米佳宁离婚,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当年底,赵防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柳北区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米佳宁不服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为三套房庭上相争
“我们当年是为了买房假离婚……”此后,赵防功向柳北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平分飞龙新城小区的房屋,房屋归米佳宁所有,米佳宁补偿他房屋折价款40万元;金鹅福地小区的房屋和铁路的单位房归他;位于柳城县一块价值6万元的宅基地使用权归米佳宁,米佳宁补偿他折价款3万元。
法院查明,赵防功、米佳宁结婚后,赵防功曾以配偶为他人、且无房的名义,向单位申购一套单位房。2000年10月15日,赵防功以使用面积为30.7平方米的单位房不够三代四口人居住为由,提出退房申请。单位审批同意,赵防功于2000年11月27日办理退房手续。此后,赵防功花费约2万元,购买另一套面积大一些的铁路房,房屋登记在其名下。
柳北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金鹅福地小区的房屋和铁路房都归赵防功所有,由其分别付给米佳宁折价补偿款24万余元和8.5万元。
赵防功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他一审的诉讼请求。米佳宁亦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重新平均分割金鹅福地小区的房屋和铁路房。
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赵防功与米佳宁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飞龙新城小区的房屋归米佳宁所有,并按约定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虽然双方复婚,但这套房不因此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米佳宁的个人财产。赵防功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为“假离婚”而签订的,但两人签订协议书当天即办理离婚手续,具有公示效力。离婚协议书所附的生效条件(办理离婚手续)已成就,在赵防功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签订协议书是为规避某一国家政策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没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书的情况下,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居财产按份共有
柳州中院指出,虽然赵防功、米佳宁离婚后仍同居,但已不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处理,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金鹅福地小区的房屋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向他人借款缴纳首付购买所得,应认定为二人的共有财产。因双方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及共有份额均没有明确约定,这套房屋应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份额应按出资额确定。这套房屋的按揭款是通过赵防功的银行账户归还,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相应款是双方共同支付的情况下,双方同居期间归还的按揭款应认定为赵防功偿还,米佳宁的出资额应为双方共同支付的首付款,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按揭贷款总额的二分之一,剩余款项为赵防功个人出资。赵防功所占份额较大,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贷款借款及担保合同由赵防功签订,房屋登记在赵防功名下,这套房应由赵防功所有。
铁路房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赵防功单位申请购买所得,相应购房款支付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取得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赵防功主张该套房屋是其用个人所有的单位房置换所得,但根据双方提交的柳州铁路局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等,只能证实赵防功办理房屋退房手续及申请重新购置房屋,不能证实铁路房是由原来的单位房置换得来。铁路房为赵防功单位房改房,登记在赵防功名下,米佳宁离婚后已有房产并能满足生活居住条件,一审法院将铁路房判归赵防功所有符合实际及房屋的特殊性。房屋市值17万元,赵防功应付给米佳宁折价补偿款8.5万元。
至于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为村集体所有,身为城镇居民的双方当事人不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享有该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无权请求分割。
柳州中院作出判决:铁路房归赵防功,赵防功付给米佳宁折价补偿款8.5万元;金鹅福地小区的房屋归赵防功所有,自行偿还尚欠的39万余元贷款,赵防功付给米佳宁折价补偿款18万余元。
再审厘清房屋归属
“金鹅福地小区的房屋按份共有不合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买房到交房再到装修,我付出很多的精力和金钱。铁路房是市中心双学区房,市场价值37万余元,不是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17万元……”米佳宁不服二审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确认上述两套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平均分割。
自治区高院作出裁定:指令柳州中院再审本案。赵防功辩称,原审判决公正,请求驳回米佳宁的再审请求。再审期间,米佳宁向柳州中院提交估价报告书,证明铁路房价值37万余元。柳州中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其共同所有。2015年3月16日,赵防功、米佳宁共同出首付款购买金鹅福地小区房屋时已不是夫妻,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是一般共同所有财产。铁路房为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审根据赵防功、米佳宁共同出首付款购买金鹅福地小区的房屋,以及两人复婚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按照比例分割金鹅福地房屋,判决该房屋归赵防功所有,由赵防功付给米佳宁折价补偿款18万余元并无不当。赵防功、米佳宁在再审中对铁路房的分割价格达成一致,同意按照37万余元的价格分割该房屋,法院予以确认。
不久前,柳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金鹅福地小区的房屋归赵防功所有,尚欠贷款39万余元由其偿还,付给米佳宁折价补偿款18万余元;铁路房归赵防功所有,付给米佳宁房屋折价补偿款18万余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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