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法官诉前成功化解劳务纠纷

“法官,真的太感谢你了,我们这个事情这么快就处理好......”这是近日会泽县人民法院一起案件处理中的一幕。


董某系分包人游某雇佣的工人。2021年7月,董某在施工过程中不幸从高处坠落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董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为医疗等费用多次找相关单位无果,董某将涉案建筑工程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会泽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医疗等经济损失17万余元。

调解过程

该案涉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董某同时起诉侵权责任人(建筑公司)和保险公司,存在两个法律关系,案情复杂。同时经过了解,当事人情绪激动,容易激化矛盾。

承办人在查阅卷宗材料后,积极与双方进行沟通,释明法律关系。经过沟通,双方同意到法院进行调解。


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调解,董某与分包人游某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签订了赔偿协议,游某当场支付董某经济损失12万元,董某当场撤销了对建筑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诉讼。

法官释法


法条链接:

根据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雇主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合同存在于雇主和保险人之间,雇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要求保险人向自己支付保险赔偿金。但因为雇主责任险以雇员遭受人身权利作为保险事故,涉及合同外主体的人身损害。

为此,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对责任保险做了特别规定:

1、保险人向雇主支付保险金的前提应该是雇主已向雇员赔偿;

2、保险人应当根据雇主的请求直接向雇员支付保险赔偿金;

3、雇主怠于请求的,雇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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