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确醉驾量刑缓刑条件 对电诈、强奸未成年人等犯罪量刑将采取更严标准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6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召开量刑规范化改革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新版《实施细则》),该细则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据介绍,新版《实施细则》对23种常见犯罪量刑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包括公众关注的关于醉驾的量刑规则、个罪量刑起点的细化等。

关于醉驾的量刑明确缓刑条件

会上,省高院刑二庭庭长魏庆锋介绍,新版《实施细则》将分步量刑的适用刑种范围由“有期徒刑、拘役”缩小为“有期徒刑”。

目前醉驾已成为刑事第一大罪,刑罚虽为拘役,也有必要设置相关量刑规则,但仅仅明确醉驾缓刑、罚金规则,不再细化量刑步骤。如被告人醉驾,酒精含量为170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直接在2~3个月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并且,明确了缓刑条件。规定同时具有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组织追逐竞驶以及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的等两种以上违法情形,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等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电信网络诈骗、强奸未成年人等犯罪采取更严标准

新版《实施细则》按照新版《意见》确定量刑起点幅度,对确定量刑起点前提的基本犯罪构成,按照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标准予以设置,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标准明确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标准为2万元,新版《实施细则》以2万元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犯罪金额。

对司法解释授权省级法院自行确定入罪数额的罪名,则按照我省规定数额设置,如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将数额较大的标准限定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新版《实施细则》按照我省法院1600元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的犯罪金额。

同时,对电信网络诈骗、强奸未成年人等犯罪采取更严标准。如规定诈骗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具有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等情形的,量刑起点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

不具备上述情况的,数额没有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则严格按照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再如明确对奸淫幼女的从严惩处,对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体现从严的一面

对特定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等情形从重处罚,尤其深度契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特殊保护专项的工作要求。在常见量刑情节中,如明确从严掌握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的从宽幅度。

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等情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在个罪情节中,如明确集资诈骗罪中集资参与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为从严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提供了规范支持。

体现从宽的一面

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犯罪后表现等因素设置从宽处罚情节,发挥政策感召力,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在常见量刑情节中,明确犯罪事实和行为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从宽处罚幅度;犯罪事实和行为人均已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还明确从侦查阶段到二审阶段不同环节认罪认罚的从宽调节比例,如侦查阶段认罪与二审阶段认罪相比,整体从宽比例从30%下降到10%以下,如二审阶段认罪认罚已经没有实际价值时,也可以不从宽。

还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特定情况的可以定罪免刑的几种情形。在个罪量刑情节中,明确盗窃罪中,“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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