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专项解答来了→

今年3月以来,不少劳动者因疫情居家封控。6月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后,徐汇法院紧紧围绕援企稳岗稳就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妥善化解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面对疫情期间的各项劳动争议纠纷,长期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徐汇法院“甘棠树下”社区法官叶晓晨为大家来答疑解惑。

案例1

小张发现这个月的工资少了许多,询问公司后却得知,原来小张之前作为密接进行了隔离,并没有来单位上班,小张虽然解释自己是遵守防疫规定,可公司依旧将小张作为旷工处理。小张于是前来向法官咨询。

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法官介绍道,根据“归责”原则: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故意至中高风险地区导致感染,或明知有感染风险仍存在聚集等不遵守防疫要求的行为,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工资。如因非自身原因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案例2

小李在疫情前刚刚找到一份新工作,还未签订劳动合同,就遇上疫情暴发,签合同便耽搁下来了,可是疫情期间小李一直再兢兢业业地居家办公,然后公司却始终没有再提及签订劳动合同的事项,一直以疫情为理由拖延着,这让小李很是担心。

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如何认定?

法官解释道,劳动合同载明岗位、薪资、工作地点等重要条款,可谓权利义务之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在疫情期间,若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有以下两种方式解决:1.改变传统书面签订模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2.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虽因为客观限制(如封控无法当面签约或无法用印盖章),但多次表达过签约的意思,即履行协商义务,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结合疫情结束后公司立即积极签约等情况,若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但如果用人单位以疫情为借口,却未通过任何方式(邮件、电话等)提及签订劳动合同,则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支付了正常的单倍工资的,则应支付差额),且不扣除疫情期间,自用工后满一个月即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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