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凌晨4时30分许,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警组接到报警称,在功德路政务中心办证大厅门前路段,报警人驾驶车辆在起步时,撞到前方的小型客车。

车辆起步撞到前车
按照报警人的描述是个小事故
可是一到现场
民警就感觉到事情没那么简单
为什么呢?

报警人冯某自称:当时,他驾驶五菱小型客车在车位内右转起步时,碰撞到了停在前方的小型客车。可民警勘查现场情况后,发现无论是撞击的痕迹,还是撞击力度,都不像是起步时发生的。
经再三与报警人冯某核实,冯某仍一口咬定就是起步时撞到的,只是当时油门踩用力了,车速快而已。经民警现场检测,冯某体内酒精含量为零。

真的只是油门踩用力了造成的吗?带着疑问,民警调取了事故现场周边的监控。
根据监控显示:6月17日凌晨4时30分许,冯某驾驶小型客车从车位内起步,但在车辆起步之前,两车均已经处于损坏状态,也就是说这起事故发生时间不是凌晨4时30分,应该是在更早之前。

于是民警继续追查,发现真正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21时44分许。当时冯某驾车沿功德路由盘王谷酒店往县城城门方向行驶,行驶至功德路政务中心办证大厅门前路段,驾车撞到了停放在道路左侧的车牌号为桂B3***K号的小型客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后,冯某并未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迅速下车逃离了现场。
发生事故逃离现场
几个小时之后又返回事故现场
伪装成另一个事故现场并报警
冯某这一连串的“谜之”操作
到底想干啥呢?
6月20日上午,民警依法传唤冯某对该起交通事故做进一步调查。起初,冯某仍然坚定自己就是在6月17日凌晨发生的交通事故,但看到相关证据后,冯某才肯如实交代。
在6月16日21时44分许发生交通事故后,冯某因为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不知该如何处理,碰巧他哥哥正好住在附近,于是他就跑去找他哥哥求助。其哥哥得知弟弟发生了交通事故,还逃离了现场,立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建议冯某报警处理。于是冯某回到事故现场,伪造出起步时碰到其他车辆的交通事故,假装事故刚刚发生,并拍好照片后报了警。

冯某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冯某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冯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白色小型客车车主陶某无责任。
行驶在道路上
不管是老司机还是新手司机
发生交通事故是在所难免的事
但很多司机遇到交通事故就慌了
根本不知道怎么办
今天
小编整理了一份“秘籍”
帮助你了解出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妥善处理
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01
停车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不要惊慌。避免在遇到交通事故时由于太过惊慌,错把油门当刹车踩,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
02
打开危险报警灯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首先要做的就是打开危险报警灯,并且在车后面树立警示牌,夜间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警示其他车辆。
03
查看事故现场伤亡情况
如有轻微受伤或无人员受伤的,可根据事故大小报警或自行协商解决,如果有人员受伤较重或有人员死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呼叫救护车,迅速报告执勤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明确标明位置。如需要过往行人、车辆等帮助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寻求帮助。
04
查看事故现场情况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现场。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05
解决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及成因无争议的,应从事故车辆的前、后、左、右四个方向拍照保留证据,记录事故地点、时间、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拍照保留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不及时撤离现场,以及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06
联系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发生后,不选择自行协商的,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的同时也应联系保险公司到达现场,交警部门出示“事故认定书”后,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给车辆定损并走接下来的相关流程。
有下列情形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驾驶人有故意行为的;
(九)驾驶人逃逸或者离开事故现场的;
(十)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十一)驾驶人涉嫌利用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二)事故现场不具备拍摄条件的;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的其他情形。
这几种常见适用“快处快赔”情形
(一)变更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违反让行规定发生的交通事故;
(三)违反交通信号发生的交通事故;
(四)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的追尾事故;
(五)倒车或溜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
(六)逆向行驶与对向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七)超越前方正常转弯、掉头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
什么是“快处快赔”?
事故发生后,可当场、或者最迟一至两天内, 即可划定事故责任,不需要等待很长时间。事故责任认定越快,理赔的时间越快。 “快处快赔”突出在一个快字。首先是司机撤离事故车辆快,快速恢复交通;其次是交警定责快,快速明确责任;其次是保险公司赔付快,快速赔付事故金额。
希望广大驾驶人都能够
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广西交警微发布、广西桂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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