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多重要?看看科学家怎么说

於方,现任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首席科学家,农工党中央生态环境专委会委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生态环境核算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长期从事生态环境核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研究工作,2016年荣获“生态环境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称号。

从2015年地方试点到2018年全国试行,再到近日生态环境部等14部门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成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作为这项重要改革的技术保障,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到底有多重要?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首席科学家於方接受《环境经济》专访时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文件上升为国家标准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确立技术标准的权威性,强调损害评估过程的规范性,保障损害评估结果的严肃性,实现不同部门出台技术文件的统一性。

典型案例创新损害鉴定评估方法

《环境经济》:生态环境部在2020年和2021年分两批发布了20个磋商典型案例,哪个案例给您留下了最深刻的印象?

於方:在两批20个磋商典型案例中,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美利纸业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这个案例是由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完成的,无论是在赔偿磋商制度探索方面,还是在推动技术体系完善方面,它都有很多可圈可点之处。

在赔偿磋商制度探索方面,这个案例有三大特点:

一是建立三方共同委托工作机制,为案件顺利解决提供了保障。这是个跨界污染案件,赔偿义务人的注册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大部分污染损害后果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赔偿权利人包括中卫市人民政府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赔偿义务人为宁夏美利纸业集团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委托、全程参与,保证了对损害事实、评估结论、恢复方案的一致认可,为案件顺利解决提供了技术保障。

二是构建跨区域赔偿磋商机制,完成全国首例跨省区损害联合磋商案例。两方赔偿权利人落实主体责任,委托两地生态环境部门推进磋商,双方分工合作,共同推进协议达成,为跨省区损害赔偿案件的启动、责任分工、磋商程序、赔偿协议等方面提供了经验借鉴。

三是积极探索“扩大”赔偿义务人的范围,保障赔偿责任履行。在本案直接赔偿义务人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探索由其大股东自愿借款或部分承担相关费用的做法,自愿向其借款偿付污染清理等费用4400多万元,解决了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

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面,这个案例的贡献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为完善土壤和地下水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提供案例经验。本案涉及地下水资源损害,部分需要进行人工修复,部分不需要人工修复,可以通过地下水自净能力自行恢复。评估过程中针对地下水资源损害量化问题进行充分咨询研讨,综合运用恢复费用法和地下水资源价值法,对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价值量化,本案例形成的经验直接在土壤和地下水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的制定中得到应用。

另一方面,开展荒漠化地区植被恢复的生态效益计算,采用价值对等法,以赔偿义务人植被恢复产生的生态效益抵扣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创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途径。本案赔偿义务人虽然资不抵债,但其长期种植养护林区,创造了一定的生态效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对这部分生态效益进行评估,创新性地提出了以赔偿义务人继续养护、看管林区产生的生态效益以及修复扣抵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的方案,被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双方采纳,并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从技术文件上升为国家标准

《环境经济》:从2016年相继发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等技术文件,再到2020年组织编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等标准文件,将技术文件上升为国家标准,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於方:经过这几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文件的试点应用,我们发现原来的技术规定在基线确定、损害确认、损害价值量化、恢复方案制定等方面存在规定过于原则、方法不尽完善、分项技术规定与《总纲》不一致等问题。

因此,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收官之年、民法典正式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时点,我们认为需要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文件上升为国家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发布国家标准的形式,在《总纲》中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总体要求,设置了涵盖不同要素、不同环节、不同方法的国家标准体系,标准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农业、海洋等部门已经编制的相关技术规范,确保通过一套统一的标准能覆盖所有损害情形的鉴定评估需求。

《环境经济》:正如您所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往往同时涉及生态环境、农业、自然资源、林业、海洋等多个部门,那么在建立与完善多部门协同机制方面,我们开展了哪些工作?

於方:一方面,建立生态环境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保障机制。近日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构建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总纲和关键技术环节、基本生态环境要素、基础方法等基础性技术标准,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后,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或工作需要,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项技术规范。

另一方面,加强与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在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吸收专业领域的队伍参与标准制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以保证各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在遵循《总纲》确定的评估原则和评估方法的前提下,有效融合相关部门已经发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对民法典中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项目作出合理的、符合专业领域特点的技术规定。

《环境经济》:此前有地方指出,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得到广泛运用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存在适用条件不够明确、治理成本不确定性等问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1部分: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2部分: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此作出了哪些完善?

於方:首先是细化了污染物数量核定方法。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根据不同排放情景,提出了实测浓度法、物料衡算法和里程能耗法3种污染物数量的核定方法,对各方法的适用情景和计算方法作出了说明。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分别对违法违规倾倒排放和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数量计算方法进行了说明。

其次是优化了单位治理成本的确定方法。第一,收费标准本身包括了污染治理单位的利润,不符合“治理成本”的基本原则。第二,环保行业近年来的市场化程度逐渐提高,各地的污水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再简单根据标准收费,而是更多根据废水、废物性质和市场情况确定。第三,由于没有明确定义,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收费标准”概念的现象。因此,两个标准中均删除了争议较大、证据选择范围依据不够明确的收费标准法。

最后是完善了调整系数的构成。原有方法仅考虑了不同环境功能的敏感性,由于污染治理技术主要根据污染物类型和理化性质确定,技术的选择和使用与污染物的环境危害性关联性不强,单位治理成本不能完全反映污染物的环境危害性,在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时,未对污染物造成的环境和健康危害这一重要因素进行考量。两项标准增加了污染物危害性评估有关内容,这既对鉴定评估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要求,也对案件调查和信息获取提出了更精细化的要求。

针对实际调查工作难以开展的情况,两项标准均提出可以采用专业污染治理企业提供的单位治理成本核算数据作为单位治理成本,水污染治理成本法也规定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污染来源单位自行核算的治理成本作为单位治理成本,上述内容增强了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

《环境经济》:当前,不少省份探索完善损害评估简易程序,什么样的情形适用于这一程序?简易评估的优劣势是什么?

於方:《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建议;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沿用了这一规定。

实践中,部分省份根据上述规定探索了简易评估程序。比如,安徽和湖北分别提出损失金额在50万元、30万元以下,且满足《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的,可以采用简易评估程序。

从评估程序来看,简易评估并不意味着程序可以简化,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为了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损害调查和因果关系分析可以相对简化,赔偿数额计算也以虚拟治理成本法居多,可以专家意见的形式出具,但相关内容不可缺少。简易评估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即不适用于因果关系复杂、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案件。

正在研究起草推荐机构动态管理规定

《环境经济》: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印发了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共有42家机构入围,能够被纳入推荐机构名录的标准是什么?

於方: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是由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经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被纳入推荐机构名录的标准,可以概括为“3个需要”:需要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等;需要具备鉴定评估的能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备相关从业能力的技术团队;需要有实践经验,要求近三年内完成至少3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件(不含模拟开展的案件)。

前两批入选机构基本为部属或省级综合性环境科研院所,具备较为全面的鉴定评估业务能力。第三批推荐机构目录开始纳入企业,同时增加机构执业类别的判定,参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细化了鉴定评估推荐机构的从业范围,规范了鉴定评估推荐机构的业务能力。

《环境经济》:这些机构整体水平如何?能否切实发挥专业力量的作用?在您看来,还有哪些不足之处亟待弥补?

於方:根据2021年初调查结果,截至2020年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已完成两千余件案例,推荐机构已成为环境刑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技术支撑力量,推荐机构以其业务的综合性、工作的高效性获得了相关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认可。

生态环境事件或问题往往比较复杂,涉及多个学科门类,需要对污染物性质、污染物来源以及污染物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和沉积物、土壤和地下水以及生态系统等多个领域损害作出综合性、专业性的分析判断,相较于适合解决专一类问题的传统司法鉴定机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更能满足全类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需求。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为推荐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目前正在研究起草推荐机构信用评价制度、推荐机构动态管理规定,进一步提升推荐机构的业务能力。

《环境经济》: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与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他们在具体工作中有什么不同?

於方:不管是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服务,或是为公益诉讼方面提供鉴定意见,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而言,在人员配置和专业能力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服务于司法机关,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专业性较强,通常需要进行更加耐心地沟通,要根据刑事和民事案件不同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办案时间要求,对鉴定评估委托事项和鉴定评估时间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划。此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有固定的格式要求,需要根据委托方意见,按照鉴定意见格式编制意见或报告。

加速健全损害鉴定评估标准体系

《环境经济》:近日,生态环境部等14部门联合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该如何顺应新的变化?

於方:为顺应新的变化,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一是合理设计国家标准体系架构,针对典型损害类型制定鉴定评估标准。比如,针对损害鉴定评估涉及的要素多、方法多、部分环节技术难度大等特点,我们设计了覆盖多要素、多环节、多方法的鉴定评估标准体系架构;针对目前发生频率较高的土壤和地下水损害、地表水与沉积物损害等案件情形,我们优先开展了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与制定。

二是分级分类构建相关技术方法,满足实际鉴定评估工作需求。由于生态环境损害情形的多样性以及复杂程度的差异性,我们在构建相关标准方法过程中,采用分级分类的原则,通过简易程序、通用程序和复杂程序的差异化设计,针对污染物性质鉴别、生态环境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判定、损害评估量化等不同环节,开展技术方法的研发,满足差异化的实际工作需求。

三是研发相关模型系统,提高损害鉴定评估效率。针对目前普遍反映的损害鉴定评估周期长的问题,我们开展了损害评估相关模型系统的研发,提高损害评估效率的同时,将相关方法和参数在模型中进行标准化,确保损害鉴定评估结果的一致性。

《环境经济》:您认为,未来还需要在哪些方面补短板?

於方:总结起来,有三个方面。在加速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体系方面,目前针对森林、草原、农田、湿地等生态类型的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还未出台,海洋类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虽然出台了国家标准,但没有与《总纲》衔接,部门间如何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出相关标准规范、满足鉴定评估实际工作需求,仍然需要共同努力。

在深入开展精细化评估研究方面,目前我们虽然制定了部分标准规范,但对于一些相对复杂的生态环境要素,鉴定评估各环节均还存在诸多不足,治理成本、恢复费用还未形成标准化的技术参数库,距离精细化评估还有一定差距。在损害的精准调查、基线的合理确定、损害的科学归因、恢复周期的精准预测、复杂基质中特征污染物的精准识别和非典型污染物的风险评价等方面,亟须加大研究力度。

在规范化管理鉴定评估机构方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领域,对生态环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团队人员的要求较高,一个案例的评估往往需要环境、监测、空间分析、生态、统计、法律等各个方面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目前很多鉴定评估机构不具备这种人才储备和专业能力,导致鉴定评估报告质量参差不齐,亟须加强对鉴定评估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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