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陈勇合)7月4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获悉,一批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被曝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30元罚款的处罚。
据介绍,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和乘坐人摔倒在地,往往是头部着地,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佩戴安全头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当事人颅脑免受损伤。
海口交警提醒,广大市民严格遵守交通法律规定,保障生命财产安全,请每一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要提高安全意识,驾乘电动自行车时务必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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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拔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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