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培机构停业,消费者能否向出租场地的商场索赔?
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
支持的意见认为,场地出租方的品牌效应,会对消费者的选择产生影响,因而应该承担责任。
反对的意见认为,独立经营、责任自负是商业逻辑的基础,随意扩大追责范围不符合这个逻辑。
那么,在实践中碰到类似的事情,会是什么样的结局呢?
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2021年下半年,青岛市民孟女士将位于市南区的金茂湾购物中心诉至法庭,追索损失8千元。
8千元,是孟女士损失的学费。
这一年夏天,孟女士的丈夫在金茂湾购物中心购物时,看到了一家名为“沙滩树英语”的教培机构,因为一直想提高孩子的英语成绩,于是他们在这家教培机构买下了价值9400元的英语课程培训,兴致勃勃的期待能给孩子的学习带来帮助。
但是正式上课后没过多久,这家教培机构就宣布停业,孟女士损失学费约8千元。
为什么找金茂湾购物中心索赔?
孟女士说,选择该教育机构是看重金茂湾购物中心的品质和央企的正规。在她得到的信息里,这家教育机构同金茂公司签署了正规的租赁合同,并接受商场的统一运营管理。
孟女士表示,正是有了“跑了和尚跑不了庙”的安全感,才放心购买的课程。
金茂湾购物中心则认为孟女士告错了对象,他们认为,合同是与“沙滩树”公司签订的,收费也交给这家教育机构,与购物中心无关。
他们提供的证据包括现场的照片,在照片中,这家教培机构的经营场所明确标有“沙滩树少儿英语”的标识,辨识度很高,且经营场所有玻璃门及其他材质隔断与商场内其他场所分割。

金茂湾购物中心方面强调,“沙滩树少儿英语”的经营场所具有相对封闭性、独立性。
为什么要强调“封闭性、独立性”呢?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所以,是否具有“封闭性、独立性”,牵涉到经营场所是不是租赁柜台。
如果是租赁柜台,就意味着可以向购物中心追责。
消费者的突破路径
在常识中,商场的运营方与商铺的租赁方肯定是相互独立,自负盈亏的。而且现场照片显示,“沙滩树少儿英语”的经营场所有明显的标识和物理隔断,显然是租赁商铺独立运营的。
孟女士的突破口在哪里呢?
她选在运营管理上。
孟女士主张,金茂湾购物中心所列举的证据,包括合同签订与交费和购物中心无关,经营场所具有独立性和封闭性等,实际就是要证明购物中心方面没有参与“沙滩树少儿英语”的运营管理。
那么,只要证明购物中心参与了运营管理,那就不是独立运营,而是租赁柜台。
孟女士认为,金茂湾购物中心统一管理所有柜台店铺,并统一进行“两者取其高”的租金模式,目的是实现市场化经营、商场化管理,确保案外人服务质量,维护商场良好的整体形象,这就意味参与了运营管理。
孟女士称,“沙滩树少儿英语”的工作人员透露,租赁合同中不仅明确是“两者取其高”的租金模式,还包括一系列的运营管理条款,可以认定在实际运营中有购物中心的参与。另外的佐证是,租赁合同里直接明确的是“柜台”某某号。
所谓“两者取其高”的租金模式,是指固定租金和提成租金的选择方式。固定租金是一个恒数,与销售额无关,提成租金则是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每月统计之后,哪一种的数额高,就按哪一种收取。
孟女士认为,这其实就是参与运营管理。
她向法庭申请调取购物中心与“沙滩树少儿英语”的租赁合同及租金账目往来,目的是查证具体的合同约定以及相配的资金往来账目是否一致,如果合作期间每月或每季度费用不一样,那显然不是适用固定租金!也就可以证实购物中心参与了“沙滩树少儿英语”的经营和管理。
金茂湾购物中心方面的态度很坚决,称孟女士与“沙滩树少儿英语”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权利受损与购物中心无关,她没有权利向购物中心追索损失,更无权要求调取案涉商铺的租赁合同及租金往来账目等材料。
法院这么判
消费者的突破路径,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孟女士为孩子在沙滩树学校购买英语培训课程,明确签署《沙滩树少儿英语学员就读协议》,学费也是支付到沙滩树学校账户,因此,孟女士应当知道其与沙滩树学校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由沙滩树学校提供相应培训服务。相关证据显示,沙滩树学校外设明显标识,具有高度明确的辨识度,且经营场所具有相对的封闭性和独立性,足以与金茂湾购物中心内的其他商铺区分,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自负盈亏。
法院判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而孟女士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商铺的租赁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柜台租赁的性质,因此,其向商铺的出租方要求赔偿的诉请于法无据。
最终,一审与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孟女士的诉讼请求。
孟女士败诉,是意料之内的事情,毕竟合同的签订以及学费的支付,都是在孟女士与教培机构之间直接完成的,金茂湾购物中心没有介入。
旁观者之所以关注本案,主要原因还是想看一看,消费者的突破路径是否会获得法律的回应。
很显然,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课程时明确知道售卖方是谁,在售卖方跑路后向场地租赁方追索损失,属于扩大追责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

孟女士的主张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她的遭遇是一种普遍现象。消费者们在预付款购买了产品或者服务之后,一旦遇到商家“人去铺空”的不良经营行为,想要挽回损失可谓是难上加难,多数情况下只能自认倒霉。
自认倒霉不是因为没有维权的道路,而是此路艰难行之不易,比如高昂的时间、精力成本,比如证据获取的不易,比如繁复的程序,都是横亘其间的崇山峻岭,难以攀越,消费者最终只能叹而弃之。从这个角度来说,孟女士虽然输了官司,但她向难而行的努力是值得嘉许的,和她有类似经历的消费者们,大多都幻想过自己也能这样努力。
话说回来,商家“人去铺空”的不良经营行为,受损失的,可不仅仅只有消费者。
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硬件的比拼已经不再是决定性因素。只要有钱,富丽堂皇和刷满高科技都是可以做到的,所以城市里数得着的商场,硬件条件几乎都已经拉满。但是,客流和销售额仍然天差地别,差距就在于服务。
不善待消费者这样的粗放经营,就是服务的差距之一。
出了问题之后,斤斤计较推卸责任,让消费者成为踽踽独行的“冤大头”,固然能让商场,让商业品牌避开一时之损,但是从长远看,未必获益。因为,消费者在商场里的任何消费都是商场品牌的塑造过程。
不要忘记,消费者是有脚的。
文/董楠
编辑:李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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