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0元一斤的茶叶竟是三无产品!卖家以帮卖为由拒绝担责,法院判了→

花了2700元,本想买一斤礼盒茶叶送人,谁知竟买到三无产品,王先生(化名)起诉后,销售者却说自己只是帮卖,究竟谁来担责?近日,思明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1月,王先生在某茶叶店加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老板(化名)的微信。之后,他通过微信向方老板购买了两盒安溪铁观音,共一斤,总价2700元。可收到快递后,王先生发现茶叶外包装既没有标明净重规格,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

“我购买的茶叶应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必须有相关的标签、标识。但我买到的茶叶都没有以上标识。”王先生说自己买到三无产品,对方应该退还货款27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对此,方老板回应,茶叶店的实际经营者是他朋友的公司,最近朋友出差,他只是暂时替朋友销售,不应该由自己来承担责任。且按照行业惯例,茶叶进货时是散装的,顾客到店品尝选购后再装礼盒,这在销售过程中也已经告知过王先生。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所购买的茶叶是由两家贸易公司共同向其销售的,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故方老板的说法不予采信。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生产日期等事项。而王先生所购买的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包装上存在明显瑕疵,其要求退还货款,应予以支持。然而,适用十倍赔偿的前提是生产、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是故意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两家公司向王先生退还茶叶货款2700元,同时王先生应将茶叶退还。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联系方式等。

在现实生活的食品销售中,存在大量预包装不符合规范之情况。一方面,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不合规食品的安全隐患,对于针对此类产品退款退货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当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时,考虑到该标准具有惩罚性质,应综合考虑销售者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等因素,以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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