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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理交警收集编辑:大理交警
常言道“吃一堑长一智”,切勿触碰酒驾“高压线” ,3月12日,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拘留了3名二次酒驾驾驶人。
2023年2月10日13时45分许,驾驶人骆某明饮酒后驾驶川EMXXX6号小型普通客车,被剑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 mg/100ml。经查,骆某明于2022年7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此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剑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及罚款1500元的处罚。


2023年2月8日14时06分许,驾驶人刘某金饮酒后驾驶云LVXXX5号小型普通客车,被剑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8mg/100ml。经查, 刘某金于2020年11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此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剑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及罚款2000元的处罚。


2023年2月5日13时32分许,驾驶人简某伟饮酒后驾驶云L2XXXL号小型普通客车,被剑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4mg/100ml。经查,简某伟于2016年5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此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剑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及罚款20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警提醒,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把自己“喝”进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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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剑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