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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治报收集编辑:新疆法治报
近日,青河县人民法院塔克什肯人民法庭收到从内地寄来的起诉书,是A公司诉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阿某从A公司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vivox9品牌手机一部,商品总价为4000元,首付0元,分12期,自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5日内付清,每期还334.1元,已还8期,剩余4期1333.64元未还,因多次索要借款未果,A公司将阿某起诉至青河县人民法院塔克什肯人民法庭。
青河县人民法院塔克什肯人民法庭调解法官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详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并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双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达成一致意见,通过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析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所欠款达成和解,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通讯员 巴恒古丽·结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