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法官一直尽心尽力为我们考虑,这回我终于能见到孩子了,今后我再也不会让母爱缺席她的人生……”
近日,一名当事人走进文登区法院,给法官和调解员递上一面印有“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的锦旗,让人意外的是,送来锦旗的当事人居然是案件的被告,这究竟是什么情况?事情还得从文登区法院调解的两起涉及探望权和抚养费纠纷案件说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小丽,后因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婚姻无法维持,解除婚姻关系。经双方协议,约定小丽随李某共同生活,张某定期支付抚养费。
后来,双方因探望及抚养产生争议,经调解对探望事宜进行了约定。但随着小丽逐渐长大,约定的探望时间与方式已不适应实际情况,李某无法配合张某探望小丽,张某也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时间一长,张某想再将小丽接走探望时,小丽反抗情绪十分激烈,经协商无果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探望时间及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了解案件情况,同时联合文登区妇联派驻到法院的家事调解员共同确认调解思路,并对调解员进行指导,以维系亲情为切入点开展调解工作。
法官柔情调解
让当事人感知司法温度办法官和调解员考虑到该案件的特殊性,认为其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家事纠纷,更涉及到未成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因此决定本案应从教育、和解上下功夫,争取真正解开双方的心结,同时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此后,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从法律和道德的层面入手,同时结合自己作为母亲的身份,从孩子的年龄阶段、未来成长等方面进行劝导,希望原告能给被告机会,让被告给予正处于成长重要时期的孩子更多关爱。调解员也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设身处地分析孩子缺失母爱的不良影响,劝导父母双方要真正从孩子角度出发,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助力母爱“归位”
以亲情浇灌成长之花
经过反复沟通,原告逐渐认识到抚养子女是作为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被告作为母亲有权探望子女,更有义务在心灵上给予孩子更多关爱。同时,被告也进一步明确了自己身上担负的责任,表示今后会不断增进亲子交流,及时对小丽的生活、健康、教育等各方面给予更多关注。双方当事人纷纷被承办法官与调解员专业、细心、耐心的工作作风和调解过程中的“人情味”所打动,表示愿意全力配合调解。
最终,经过调解,双方就探望时间及抚养费支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至此,该两案得以圆满解决。
锦旗虽轻,但却承载了当事人的赞许和认可;言语无华,但却体现了当事人的期待与信任。近年来,文登区法院持续打造“法润禾青”少家审判品牌,高度重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化解在诉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寄语
血浓于水,婚姻的破裂不能将亲情割裂,或许生活中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已经不能经常“出席”,但是父爱或者母爱绝对不能“缺席”孩子的人生。离婚后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合理探望既是增进亲子间感情交流的重要方式,也是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手段,因此父母双方之间要相互理解、宽容,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关爱孩子,理解孩子的感受,正确处理好探望事宜,避免因探望问题处理不当,给孩子造成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