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全市法院“党建业务提升年”活动要求,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3月22日,昌乐法院继续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动战果
本次行动派出两个行动小组共计19人,出动警车6辆,拘传被执行人6人,扣押车辆1辆,清场1件,执结案件6件,其中执行完毕5件,达成和解1件,执行到位金额26.72万元。昌乐法院将继续保持执行高压态势,依法运用执行强制措施,维护司法权威,自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案例速递一
原告刘某1与被告赵某、刘某2夫妻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昌乐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赵某、刘某2欠原告刘某1借款本金172000元及利息分8次还清。案件审理期间,昌乐法院查封了赵某名下位于昌乐县恒安街466号某房产。后被告赵某、刘某2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刘某1向法院申请执行,昌乐法院依法拍卖了案涉房产,由案外人毛某竞买获得,2021年12月29日,昌乐法院裁定案涉房产归毛某所有。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交付房产的义务,在疫情期间,执行干警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交付房产未果。被执行人还滥提执行异议,阻挠执行,昌乐法院依法驳回了其异议请求。3月22日,执行干警利用集中行动强制被执行人腾房。在腾房现场未发现被执行人,但案外人丛某在案涉房屋居住替被执行人看守房子,执行干警当场向丛某释法明理,并电话通知被执行人3日内搬离,告知其拒不执行的不利后果。最终被执行人在执行干警的耐心释法明理和执行强制措施的压力下,当日向法院提交书面承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腾房义务表示悔意,并承诺3月26日前腾空房屋,3月27日上午8点半将钥匙交至法院。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承诺期限交付房产,昌乐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速递二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昌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2返还原告王某1保管资金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982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对整个案情进行梳理,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鲁A**汽车一辆,遂立即查封,但未控制。同时执行干警多次联系、查找被执行人,但始终没有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法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月2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立即周密部署,赴寿光市找到被查封的案涉车辆,并成功扣押。下步,昌乐法院将依法处置该车辆,如有不足标的额部分将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