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是群众紧急报警求助的生命线,是公安机关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桥梁。警铃响起,意味着群众有迫切需要,代表着民警们如离弦之箭冲往现场。昨日,烟台高新公安竟然接到了一起“奇葩”的报警电话。
8月1日凌晨4时45分,家住辛安村的臧某某报警称“自己抓住了两名小偷”,请求警方前往支援。辖区科技园派出所民警火速出警,经询问报警人和勘查现场后,未发现小偷及其留下的痕迹。此时,民警已经留意到报警人处于醉酒状态,依据多年的经验,判断其谎报警情,遂将其传唤到所。
酒醒后,臧某某懊悔不已,如实供述了醉酒谎报警情的违法事实,并道出缘由:因为自己在生活中与亲朋有些矛盾,酒后胆壮,想报警将他们“弄进去”。但为时已晚,醉酒不能成为其为所欲为的借口,也不能成为他逃脱法律制裁的说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臧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群众拨打“110”电话报警求助是免费的,但是,任性拨打“110”的代价却是“昂贵”的,恶意骚扰“110”更是违法行为!请不要因为好奇、醉酒、泄私愤等原因,乱拨报警电话,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公共秩序,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