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盖窨井“伤人”,谁担责?

2021年9月18日凌晨左右,郑州市民小李(化名)聚餐后边走边看手机,经过某物业公司服务区域,由某园林工程公司施工的一处场地时,掉入无警示标志的无盖窨井中,致使其受伤。

事发后,小李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胸部外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住院治疗8天。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4700余元。出院后,根据医嘱,小李需要继续胸带固定,继续吲哚美辛巴布膏患处每天1帖,必要时氨酚氢可酮片5mg口服应用,加强营养,适度活动,3个月后复诊,不适随诊。小李认为,由于该物业公司、该园林工程公司的过错行为导致其摔伤,遂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3万余元。

开庭审理时,法庭询问被告某园林工程公司,涉案工程的施工现状,被告有无设置警示标志。该公司称,与地平的窨井在每日施工后会用木板遮盖。因门口商铺正常经营,无法拉警示线。

郑州金水法院经依法审理,综合确定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小李5000余元;被告某园林工程公司赔偿原告小李1.5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该案系窨井等地下设施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主观过错要件上实行推定,只要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直接推定有过错,不需要由原告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窨井等地下设施与原告受侵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定被告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比例的前提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园林工程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对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且未能证明采取了安全措施,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施工时案涉小区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附近商铺正常营业,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此仍应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其不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应当承担20%的责任。从事发时的录像可以看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边走路边低头看手机,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当承担20%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常以不可抗力、受害人存在过错或者损害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等原因,来主张自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可知,即便存在其他外来原因致使损害发生,管理人也应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维护职责。这里的管理、维护职责不仅包括设置警示标志,提供安全措施等,还包括在窨井被他人破坏或者移动后,应当及时进行补充、修复、还原,如果管理人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然,如果受害人对所造成的的侵权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造成其自身损伤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管理人的部分法律责任。另外,结合本案,物业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小区的实际管理单位,理应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安全,却未及时发现或消除窨井的安全隐患,导致受害人受伤,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种义务是指义务人对其所管理场所的设施设备等负有损害防免的积极作为义务。物业公司对小区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窨井变成“伤人”陷阱,类似悲剧一直不断发生,厘清责任、确定赔偿主体固然重要,但更应思考如何杜绝事故发生。加强窨井安全监管,增强安全措施是必然的。同时,作为行人,应尽到注意义务,增强风险意识,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避免窨井伤人的事件再次发生。( 河南法制报记者 王晓磊 通讯员 高方方 王盼盼 )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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