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照样被判无期!

毒检呈阳性

却说是因为吃感冒药

号称是男女朋友关系

却连对方真实名字都不知道

面对讯问

汪某的回答令人啼笑皆非


近日,由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二审宣判,驳回被告人汪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的判决。至此,这起由汪某“自导自演”,妄图“装傻充愣”就能捞个重罪轻判的“大戏”落下帷幕。


汪某,男,无业,吸毒人员,2011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公安机关在办理金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时,发现汪某有参与嫌疑,随即对其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10月将其抓获归案。

“我和老板没什么关系。我那时候会玩东西(指吸食毒品),他正好又在住院,我没有钱就帮他做了二十多天饭,然后老板会提供些毒品给我玩。至于你们说的去外面买毒品回来卖的事,我一概不知道。”到案后,汪某面对讯问却心存侥幸,玩起了“装傻充愣”的把戏,始终拒绝交代其随同金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000克的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全案证据材料,梳理出能够证明汪某确实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的关键证据,并再次提审汪某。

检察官

你说你不知道金某贩卖、运输毒品的事情,那么2016年8月31日,你为什么和金某他们出现在同一个地方?

汪某

我不知道,我没去。

检察官

登记住宿记录你怎么解释?

汪某

我忘了,我那时候去过考察二手挖掘机市场。

检察官

考察挖掘机市场需要深更半夜出发吗?到了那里你去过哪里考察?和谁接触了?

汪某

时间太久,不记得。

检察官

我来帮你捋一捋吧。

第一,你承认自己会吸食毒品,金某曾经向你提供过毒品,说明你知道他有毒品来源渠道,而且你和朋友说过自己曾认识一个贩毒的老板;

第二,和你一起去的金某等人一致供述你是吸毒人员,在他这里多次购买过毒品,并且在购买毒品的时候说“也想走这条道(即认识上家,可以便宜买到毒品回来卖)”,当时金某还对你提出过警告,说明你知道他们是去干什么的;

第三,2016年8月31日你们购买好毒品返回赣州时,路上你开车时怀疑有人跟踪,称车内放着毒品不安全进而改变了返程路线,同车的金某和万某的供述都印证了这点,说明你确实参与了贩卖和运输毒品;

第四……

面对检察官梳理出来的证据,汪某沉默不语,依然拒不认罪,企图蒙混过关。面对负隅顽抗的汪某,检察机关从其辩解的细节入手,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同案犯等人的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其辩解中的不实和矛盾之处,并与公安机关一同强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搜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批准逮捕汪某并对其提起公诉,终使其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审法院认为,汪某为毒贩金某贩卖、运输毒品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作为共犯且系从犯,汪某应对金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000克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汪某有犯罪前科,特别是认罪态度很差,缺乏悔过,不能从轻改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汪某上诉,维持原判。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沉默并非救命良药

坦白才能争取主动


《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丨赣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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