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提高电动自行车
驾乘人员的头盔佩戴率
减少因未佩戴安全头盔
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即日起
交警蜀黍出“大招”了
▼
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
“4选1”宣传劝导模式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
未佩戴头盔被查纠时
可以自由选择处理方式
抄写管理通告、朋友圈集赞
协助执勤、看警示教育片
4选1
① 现场手抄《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通告》。
② 现场按照交警部门提供的模板,编写微信并转发个人的朋友圈,集赞或评论20个以上。

③ 在现场沉浸式体验路口执勤,协助民警劝导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20分钟,对骑乘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市民进行劝导。
④ 在现场观看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


如果你在路上不想
被蜀黍拦下做这道选择题
那就在驾乘电动自行车时
佩戴好安全戴头盔
安全驾驶 文明出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0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0日起,凡市域内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按规定安装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本通告发布前已购电动自行车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其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于10月10日前携带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备案号牌。本通告发布后新购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免收工本费。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倡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保险。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通行,遵守交通信号,按规定让行,驾驶、乘坐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不得有超速行驶或者其他影响安全通行的行为。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1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
(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二)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三)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右行驶的;
(四)未按规定载物的;
(五)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八、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四)未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醉酒驾驶的;
(七)不按规定载人的。
九、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一百元罚款。
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号牌、行驶证,处二百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
(二)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
十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二、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的人员应当自觉服从执法、劝导人员的管理,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和督促行业、企业及政府管理部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金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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