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天猫“白沙溪以硕专卖店”,售卖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诉称其于2016年6月16日在天猫“白沙溪以硕专卖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以1374元的价格购买了“福进家门”茯砖茶一盒,后发现该茶标注的执行标准GB/T9833.3-2002已经失效,以被投诉人销售不合格食品为由主张十倍(13740元)赔偿,要求我局调解并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我局经过调查后,发现投诉产品上标注失效标准的原因是当时正值新旧标准交替之际(该产品生产当日新标准刚实行12天),生产厂家没来得及更换新的包装造成的,且经检验该产品质量符合地方推荐标准要求,我局认为被投诉产品不存在有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风险,厂家未及时更换产品包装使得产品上依然标示旧的生产标准,属于可以改正的食品标签瑕疵,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改正。因被投诉人不愿意接受我局的调解,我局告知投诉人其诉求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投诉人已经就此事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但案件尚在审理中,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现针对其在本帖中列举的“错误”回复如下:1、安化县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依据DB43/T569-2010标准对该批号产品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O:W2016198),经检验各项指标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当事人质疑检验机构为什么依据地方标准DB43/T569-2010标准检验,是因为DB43/T569-2010和GB/T9833.3-2013均属于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执行标准,而前者绝大部分指标严于后者,且地方标准是根据本地域的特殊情况制定,因此检验机构依据前者进行检验更加合理,也更加符合投诉人的利益。且检验结果依据GB/T9833.3-2013标准判断,也是符合要求的。2、因该批号产品是2013年生产且属于客户定制产品,厂家和经销商均已无此批号产品库存,为证明产品质量,后从另一经销商处取得一盒该批号产品,以厂家名义委托检验机构检验,但执法人员核对了样品的相关标识及包装完好情况,对样品的真实性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如投诉人怀疑样品或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可以将其所购买产品送法定检测机构检验,以证明产品的质量状况。3、我局由原安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个机构合并成立,全称为“安化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工商、质监、食药监的职权。倘若行使工商的职权,也并非投诉人声称的越权行为。4、投诉人认为我局包庇商家、胡乱作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有恶意中伤、造谣惑众之嫌,投诉人应以合法、文明、理性的方式解决纠纷,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自:http://people.r/PeopleShow.asp?ID=2884745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