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世华汽车上海大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没收我订金

投诉人于2011年元月10日去被投诉人处看车,被投诉人以汽车销售高价搭售导航仪、真皮座椅的形式,辅以口头承诺种种优惠,利用申诉人不熟悉汽车购买知识的情况,与投诉人达成汽车购买初步意向。在未对汽车的配置、质量、价款交付时间方式、售后服务做出约定,也未约定另行签订正式购买合同的情况下,要求投诉人付订金5000元,春节前提车。在投被诉人提供的意向书格式文本里,被投诉人采取欺诈方式,约定支付“订金”,开具的收据里也书写“订金”,却在意向书里另行书写“定金罚则条款”。投诉人多次要求退回预付款,至今未能退回。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有关禁止强行搭售的规定,应为无效。《民法通则》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被诉人采取欺诈手段收取订金行为应为无效民事行为,同时,其行为也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应责令其返还已收取订金,赔偿损失,并予以处罚。况且,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被投诉人收取投诉人的是订金而非定金,既然定金未交付,定金合同自然未成立。纵使存在有效的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作为履行主合同债权的担保,被诉人与申诉人之间并未就签订主合同达成合意,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失去存在的基础,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被投诉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双方进一步达成协议,签订销售合同已无可能,被诉人的行为已侵害了投诉人的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特请求有关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其返还订金并赔偿损失,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转自: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73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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