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经营范围是“商品交易服务;与会员在本所交易活动相关的权益交易及登记托管结算服务;仓储; 货运代理;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社会经济咨询;经营国内广告业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国内一般贸 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凭资格证书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凭许可证辽宁省内经营: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 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内容);投资咨询;项目投资;受托资产管理;金融信息服务”。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设立后,未经国家批 准,私自定做大连再 生资源交易所现货交易电子盘软件,在网络上开展"现货白银"合约交易。
在组织机构上,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采取会员制,通过会员单位招揽和维护客户;盛汇天下(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030号综合会员单位,盛汇天下(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该会员单位的699号会员单位分公司。
在交易管理上,由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向其开户客户统一提供贵金属交易客户端,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行情分析报价、风险警示,在客户账 户风险率达到一定限额时对客户账户强行平仓。2016年7月1日-11日期间,与盛汇天下(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有关的业务员(新浪微博名: 纸白银黄金原油-最美操盘手、QQ:3084328003、微信:kekejin163,实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均未知)通过网络发送有关所谓白银原油投 资的推广,打着现货白银的高收益性、低手续费,买涨和买跌都可以赚钱、几乎稳赚不赔的幌子,并不时发送喊单截图,让我通过对比去感受他(们)有多厉害,将 我诱入他精心设置好的圈套骗局;并称开户提供实时喊单,通过私信与本人联系,称以后好好跟其做单,便能实现盈利、扭转亏损。于是本人在7月11日便在其介 绍下通过建行网银与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签约开户,登记的综合会员单位为030盛汇天下(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会员单位分公司为699盛汇天下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席位号(即交易账号)为699900000000196,开始参与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平台的所谓现货白银交易。
2016年7月11-7月14日,本人账号交易"白银50公斤"、"白银15公斤"合约多手,交易中存在30倍以上的杠杆,既可做多亦可做空,每笔订单 均通过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无任何实物交收,联系的业务员操盘手在行情大的时候故意喊反单,造成本人严重亏损。看到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就这么化为乌有, 心里很是不甘心,我只好不断地加大资金,幻想直到有一天有很好的行情可以把亏损赚回来,但是我不了解行情,精神压力也越来越大,那半个多月几乎天天都是熬 夜到两三点,每天都是严重睡眠不足,在精神和心理双重压力下,整个人快要崩溃了,感觉已经没有希望挽回我的资金,后来两天跟着业务员操盘手的喊单,更是每 单都喊反造成亏损,自己不得不选择平仓,不到五日的时间先后总共亏损了77,894.8万元。
经本人查阅有关文件,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涉嫌违规超范围经营现货白银电子交易,通过交易平台与客户对赌,使客户亏损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所开设的电子盘交易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非法交易。
犯罪嫌疑人这是打着现货的幌子非法经营着期货的勾当, 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下属会员单位盛汇天下(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盛汇天下(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开设的网络电子盘采用期货交易 模式进行网络对赌,他们声称做现货白银原油实际做的国家严厉打击的非法期货,是严重的违法违规。他们采用成本低、费用少、利润高、避谈风险等虚假宣传,诱 骗客户入局。
其交易目的并非是实际交付现货,而是赚取差价,以及客户亏损的钱(也就是所谓的头寸),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名为现货不符合商务部、中国人民银 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文件的规定,却恰好符合 国发办(2011)38号文件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实质是经营期货。而《期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设立期货公司,涉嫌非法经营。
4、首先,这类交易没有标的物的交付,也没有现货中才有的物流、运输和仓储行为。现货交易必然要求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根本目的,参与此类交易的目的仅是通过价格涨跌而套利。
5、其次,交易对象已完全独立于商品或权益本身,而是以某种商品或权益为基础、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
6、其风险率控制方式、平仓方式和期货大同小异。因此,此类交易的本质是买空卖空的非法期货交易,叫‘现货’是蒙骗投资者所采取的障眼法,是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欺诈宣传。
根据以上事实、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人认为:
大交所涉嫌非法经营期货: 1、制定T+0、标准化合约、集中竞价、做市商等。 2、平台保证金杠杆交易(保证金为3%)、对冲交易、公开集中交易、未来才交付符合期货交易形式。名为现货,却恰好符合国发【2011】38号文中命令禁 止的行为,实质是经营期货。无经营期货资质《期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设立期货公司,涉嫌非法经营。 3、交易软件上并没有“交割”这一交易选项,只有(合约)订立和转让。交易目的并非实际交付现货,而是赚取差价,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进行投 资,符合期货交易目的。 4、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白银实物交付,也没有现货中才有的物流、运输和仓储行为,完全是虚拟交易,完全没有进行实际交割。现货交易必然要求以转移标的物 所有权为根本目的,参与此类交易的目的仅是通过价格涨跌而套利。只有会员单位与受害者在软件上进行对赌,资金往来于平台和受害者之间,没有任何第三方参与 交易,只是会员单位每个月获利与平台结算而已。
综上,
大交所平台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违反了国务院及六部委有关禁令 ;违反了现货交易必须100%实物交收、100%实物协议转让(而不是合约转让)、100%现金结算的交易规则;违反了“间隔五日成交结算”的T+5交易 机制,违反了当天不可以做同一商品交易的强制性规定,涉嫌非法经营变相期货,为非法平台。
二、涉嫌诈骗
(一)合同诈骗
1.首先,隐瞒真相。在本人签约开户时,大交所、会员单位盛汇天下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均没有告诉本人这是一个虚拟交易,这个现货市场是一种风险极大的做市商的“赌博”游戏,没有告知他们说的炒白银、原油没法实物交割,其实是在做国家严厉打击的非法期货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本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以为是正规合法的投资。
最后,通过欺诈行为,他们用代客理财、喊单老师喊单,等手段,把受害者的钱,在软件上走个形式就占有了受害者的资金。从而使本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二)集资诈骗
大连再生其会员单位以公开的方式,运用新闻媒体大造舆论,并以高回报、高利率为诱饵,从不告知任何风险,诱导受害者进行投资 。
事实上大连再生把投资做成了对赌,手法隐蔽,发展了那么多的黑心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再把无数投资人骗入赌局,让投资人与会员单位对赌。这是一场怎样血腥 的对赌?看别人的底牌,借对方之手出牌,想怎么玩你就怎么玩,从头到尾不是在对赌了,纯属恶意诈骗客户的钱财不是吗?那些指导老师的工作一方面是让投资者 在交易中赔钱,一方面是诱使投资者频繁交易,不仅帮平台赚取了高额手续费,同时自己也可以提成,最终,投资者投得越多,赔得越多。这类所谓的大宗商品交 易,所有产品根本不是可以获利的正当投资,而是必赔无疑的陷阱。
三、严重超经营范围(各公司经营范围请见附件)
经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大交所没有现货黄金/白银或期货的这类经营范围,而盛汇天下虽有黄金现货销售经营范围,但亦没有白银现货或期货的经营范围。
四、虚构资金第三方存管
该公司承诺银行第三方存管,资金安全。实际情况,只有股票,期货才是真正的第三方监管,需要客户,交易所,银行三方签署纸质协议,而该公司使用的只是银 行的一个划转通道,资金第一时间到了公司账户,公司可以随时提款逃跑,经咨询银行客服,他们解释说,根本就不是第三方存管,就是转账平台,并且银行不负责 资金监管。
五、涉嫌非法经营白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第八条: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虽然历史上,国家对金银的规定有过多次变动,但是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完全应该遵守20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的上述规定。而大交所及会员单位盛汇天下公司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六、虚构现货交易事实
该公司虚构商品, 白银,重油其实根本就没有真实的货物,也没有仓储和物流,没有买卖交割单,完全就是虚拟交易。
七、 会员单位盛汇天下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 1、代理违法平关于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盛汇天下(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经营的举报台,未经省级金融 办批准。 2、误导受害者反向操作导致投资者爆仓资金亏损赚取客户巨额亏损资金(行内称为头寸)“头寸”。 3、会员单位隐瞒平台未经审批的事实,编造第三方 存管,最终占有客户头寸,非法获利数额巨大。
4、违反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放大交易杠杆和手续费收取标准并无物价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核准。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周振杰认为,从刑法角度而言,“贵金属现货骗局”整个过程中行为人可能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有三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周振杰说,不具有贵金属期货交易资格而诱骗投资者交易,并通过操纵交易数据进行虚假交易,骗取投资者财产,这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虚构事实,隐瞒 真相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其次,“现货骗局”通过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实施,所以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 财物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现货骗局”本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而从事期货交易需经过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因此行为人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 定的非法经营罪!
综上所述,这些情况都表明上述犯罪嫌疑人为达非法占有本人财产为目的,存在利用本人对金融、法律、法规、政策不懂之处,利用欺诈手段,隐瞒真相,诱引本 人签署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客户合同,其性质及其恶劣,数额巨大,完全符合诈骗罪及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应当追究其刑事 责任!!!文章转载:http://www.0350e.com/n/20160722/58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