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大宗027号会员浙江天翼达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涉嫌金融诈骗本人6W,已构成诈骗罪 本人新华大宗账号:027900000005654 我在2015年4月份时候在花田贴吧上认识了武汉的网友:李XX,她告诉我自己是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义校区学习金融投资的,现在在武汉建行武昌分行的后台工作,受她在QQ空间上面发表的盈利单所吸引,得知了新华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这个”正规“平台,她则是在新华027会员单位 “浙江天翼达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开户的,之后她时不时发“惊人”的盈利单截图给我,告诉我带她做单的分析师很厉害,怂恿我开户一起“赚钱”,我在6月份时候加上了分析师 谁与争锋,并且继续观察李XX的发出来的盈利记录单截图,得知她的资金量由10W已经达到了60W之多,觉得这老师真的非常“靠谱”,加之李XX的学历与工作单位的衬托,我确信无疑这是可以做下去的事情, 然后在9.15号注册(注册平台账号为:027900000005654)并且在9.16通过工商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入金(入金过程是在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上完成的,所以我当时认为这是非常正规的平台连银行都支持了所以再没任何顾虑)入金为8.8w元, 并且准备开始计划“赚钱”。 [ 这个平台是t+0的,带杠杆,有点差,有手续费,有隔夜利息.]当时就着李XX的学历和工作单位来说,以为都是正常的,完全正规的平台由于我本身是在做IT的,所以分析师喊单子的时候,为了不让浮亏和浮赢打断我的工作时候心情,我在初期都选择小手笔进入,这却被分析师说教了,他的意思是要我尽可能使用最大仓位博取利润,这种心跳的行为不是我想要的,我感觉被明显得催着下单了。操作过程中,偶尔出现的行情不对的时候,他在那边催促我再次补单 ,却没有止损点的提示,直到所有单子都亏钱出场,一旦我没有按照要求去做单就会以我跟不上节奏的理由来埋怨我,说我“你就在浪费我的建议”,”我对你单独的指导时间已经过了,看来是不需要建议了,互相不信任的合作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然后把我删掉了。 然后我只有转向李XX,她表示会拿着分析师给出的建议带着我一起做单,我开始谨慎,慢慢让账面恢复,并且让仓位到达了9W。李XX继续晒自己的”巨额“盈利截图,并表示像我这样小手是赚不到大钱的,要是想赚大钱,必须大手笔,然后我被引诱开始下大手,结果却是赚少陪多。而且这个操作软件上有时候会出现赢利时候不能够平仓,非要单子继续亏损之后才可以平仓的情况。在十一期间她说自己在老家,然后给我看了分析师发给她的做单建议,完全正确的行情指引,她打电话和我表示”以后我们还是好好听分析师的话吧“,我表示同意。之后她劝我加回分析师QQ,好好按照分析师的喊单要求去做,结果,依旧出现了多次”行情不对的时候,分析师和李xx不断催促要求再次补单 ,却没有止损点的提示,直到所有单子都以大额亏损出场“的情况。这个情况一直持续到了12.4号周五。此时我账户的余额只有26941 元。累计亏损达到了61058.44元。 12月中旬得知家里姥姥病危进了ICU,我一下子没有了心情不想再做单了,并且告知了李XX。然后她开始对我很少理睬。之前我和她约着圣诞期间吃饭,并且告知她我22号高铁回武汉,结果她在21号下午突然电话告诉我说自己被派到上海出差2周时间,并且QQ保持一直离线的状态直到元旦才上线,在此期间给她的电话不接,短信和QQ消息完全不回。27号我回深圳之后,我继续拨打她的电话,是无人接听的状态。 在沉静了一个1周之后我觉得事情蹊跷,并且开始在网络上找关于新华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诈骗案例,发现了很多朋友的类似情况。我才知道受到了诈骗。 一,平台和会员单位所说的现货交易根本不是现货交易 根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里面的 第七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一)实物商品; (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这说明现货市场本质是以促进商品流通,服务实体经济,没有K线的概念。但是平台方面的模式是虚拟的电子盘面,K线,采用的匿名交易模式,名为现货却做着类似期货的勾当。不信让他们提供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试试。 二,公司没有经营原油的资质 他们的报价方式“以美国WTI原油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新华油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 1. 2015年10月20日,中国新闻网发表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针对地下炒油现象,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截止发布会之日,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 2. 根据《原油市场管理办法》里面的第九条和第十条: 申请原油销售资格和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我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他们电话给我提供了官方网站的索引列表,展示了所有已经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在里面是查不到该公司的。不信让他们提供这个文件试试。 三,类似期货交易形式却是违法的期货交易 1.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2. 在中国证监会上下载的《期货公司名录》里面,并没有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5/201509/t20150924_284309.htm) 3. 平台的特点是[匿名交易,t+0的,带30倍杠杆,有点差,有万分之6-8的手续费,可以买空卖空,有隔夜利息,包含新华油100桶 新华油500桶 新华油1000桶 新华铜1顿 新华铜5顿 等这样的标准化合约单],这种保证金杠杆交易、对冲交易、公开集中交易、未来才交付的特征符合期货交易形式。名为现货,恰好符合国发【2011】38号文件和国发【2012】37号文件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a、其采用T+0模式22小时不间断交易模式,违反了国办发38号中关于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的规定; b、其通过一个所谓“交易平台”,将所有散户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违反了国办发38号中关于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规定; (以上关于集中交易的概念可以在《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中找到详细解释。) c、其用虚拟的交易平台频繁地买进卖出,名为现货,但实际的操作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 四,资金并未进行任何三方托管 他们表面上说客户资金由银行存管,然而资金在没有做任何买卖交易的情况下就已经通过工商银行的“银商通”转移到了浙江新华大宗的平台账号里面,银行流水明细可证明,相当于直接给陌生账号打钱过去,这已经与《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即商务部2010年2月“国六条”)中的第二条严重违背,让我的资金被挪用、侵占 有了可乘之机。不信,请你们出具和工商银行签约的第三方托管协议书来。 文章转载:http://www.sdjsnet.com/gnyq/257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