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青海银行涉嫌蓄意滚动利息 一民企损失上亿濒临被吃

       近来,青海一家民营企业遭遇地方商业银行“霸权”,造成负债累累损失过亿。同时,由于银行方面涉嫌蓄意滚动利息,企业资产濒临被银行全部侵吞。       市政修路“堵死”大门企业停业被迫“违约”       青海东湖宾馆旅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湖宾馆),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中美合资企业。       2001年6月,东湖宾馆向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宁市商业银行,简称青海银行)贷款人民币36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从2002年-2005年间,由于西宁市政府先后两次修建同仁路高架桥(兰青高速出口)及数次修建道路,导致东湖宾馆大门被堵死无法出入关门歇业三年,造成还贷违约。       2005年6月东湖宾馆第3次筹资择时重新开业,结果2006年西宁市政府修建鲁青公园,道路再次封闭,东湖宾馆第三次关门损失惨重。据企业财务统计,截止2007年8月15日直接经济损失已超过9000万元。       为此,东湖宾馆多次向省、市两级政府反映,请求帮助尽快解决问题并给予力所能及的赔偿和政策支持,人民日报和新华社均以内参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此事。还多次与青海银行积极协商沟通,希望在还款期限与计息问题上,本着公平、公正、好协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商议确立新方案。四年时间里,东湖宾馆先后向青海银行递送了四份如下报告:       ①2002年10月15日呈送了《要求推迟还贷时间适当降低贷款利息的报告》;       ②2004年2月25日呈送了《要求减免贷款利息顺延还款时间的报告》;       ③2005年8月25日呈送了《申请免除停业期间利息重新开始起计还贷本息的报告》;       ④2006年6月17日呈送了《申请贷款挂帐停息的报告》。       银行态度“冰冷”拒商议企业“积极”配合遭冷遇       青海银行收悉东湖宾馆相关报告后,均以政府市政建设造成宾馆歇业与青海银行无关为由,拒绝企业相关申请。       随即,2007年1月青海银行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海高院于2007年8月23日作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青民二初字第2号》,判决东湖宾馆在一个月内偿还青海银行借款本金3595.68万元、利息2035.3846万元(截止2007年8月15日),合计5631.064646万元。       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东湖宾馆为减少利息无限扩大,积极配合青海高院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先后数次向省高院执行局书面提出各种可行性还款方案,主要如下:       (1)以物抵债;       (2)债权转为股权;       (3)现金逐年偿还;       (4)转让经营权;      (5)合作经营;       (6)部分房产(别墅)部分现金逐年偿还。       上述方案后均被青海银行拒绝,青海高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东湖宾馆资产进行评估拍卖,评估总值为27801.8万元,经三次流拍后决定以物抵债,但青海银行拒绝接受。为此,青海高院于2009年4月24日以《(2007)青执字第10-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东湖宾馆资产总值远超对青海银行的负债,由于停业三年后重新开业,短期无法筹集巨额现金致使东湖宾馆被迫拍卖,但东湖宾馆始终配合法院判决积极执行程序,并按2009年4月24日《(2007)青执字第10-5号执行裁定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至于债务问题最终没有解决,责任不在东湖宾馆,直接根源在于青海银行不配合法院执行,蓄意拖延恶意索要双倍利息及罚息。”青海省东湖宾馆董事长王瑞琴言语中有些无奈,她说:“不仅如此,青海银行还将东湖宾馆上报金融黑名单,直接影响了我宾馆的信誉和经营,不但不能在金融市场融资,而且宾馆数亿资产被困死不能盘活。”       银行“舞剑”意在利息有坐等“收网”之嫌?       青海银行经过多年“努力”,最终在2013年8月向青海高院递交申请,请求恢复执行,还要求给付欠款本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同年11月13日,青海高院以执行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东湖宾馆恢复执行。但因双方对2009年4月24日青海高院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至今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截止到2014年7月已达¥4800余万元)是否计算产生极大争议。于是,2014年2月27日,青海省高院以(2013)青执恢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因青海省高院依法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非被执行人东湖宾馆的原因造成,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不应计算。青海银行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裁定书。随后,青海省高法以(2014)青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青海银行的异议”。       青海银行见巨额利息不见踪影,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复字第19号裁定书作出“青海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支持青海银行罚息要求,并撤消青海高院上述两个裁定。       当最高法院裁定书下达后,东湖宾馆一方虽感裁定有失公允,但本着对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尊重法律裁定积极履行,并于2015年元旦翌日即到青海高院提出执行方案、要求尽快结案,以免产生新的利息和罚息。       2015年2月10日,东湖宾馆向青海高院书面呈送《关于偿还青海银行债务的方案及要求》和《关于加快执行程序尽快结案的申请》,并于2015年2月27日向青海银行送达《尽快结案意见书》,要求尽快结案减少利息罚息、减轻企业负担,但青海银行依然不予理睬,不采纳东湖宾馆提出的所有偿债方案,也不及时行使抵押权。        此案拖延至今,青海银行既“坐等”利息加罚息利滚利,从而恶意博取高额利润。每年迟延履行金(利息及罚息)约为720余万元,平均每天约为2万元。自2007年10月5日判决生效开始计算迟延履行金至2015年3月10日,案件已拖延2685天,产生迟延履行金为5469万元,本案滚动至今金额已达11100.57万元,其中本金3595.68万元,迟延履行金(利息及罚息) 7504.89万元。       法律专家狠批银行“任性” 权威学者声援“弱势”民企       自2013年11月到2015年3月10日青海高院恢复执行以来,青海银行已拖延482天,产生迟延履行金964万元,其中仅自2014年12月12日最高法裁定书下达至今三个月之久,青海银行既不到青海高法办理执行手续,也不回复东湖宾馆结案的催促报告。       东湖宾馆王瑞琴董事长称“如果按此恶意拖延的作法,再有8、9年左右的时间,我公司全部资产将被青海银行蚕食侵吞。”地方银行的“任性”与民营企业“弱势”地位,既不公平,又不平等,造成了很多民营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困难,也引起了国内法律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目光。       2014年10月2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等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及权威法律专家,就青海东湖宾馆与青海银行借款纠纷执行案所涉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意见如下:       ( 一)青海高院作出的(2013) 青执恢字第1- 2号及(2014 ) 青执异字第3号两份《执行裁定书》是依据业已生效的(2007 ) 青执字第10- 5号《执行裁定书》作出的,应认定其内容合法有效。       ( 二)青海东湖宾馆为尽快偿还债务已穷尽各项补救措施,除被青海高院依法查封、拍卖的宾馆资产外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青海银行对此拒绝受领而引致执行程序终结,青海东湖宾馆对此并无过错,故终结执行程序期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不应计算。       ( 三)青海银行怠于行使抵押权,既造成青海东湖宾馆无法尽早偿还债务,也使其无法以宾馆资产进行其他投融资,这对青海东湖宾馆而言显失公平。       青海银行在明知青海东湖宾馆除抵押财产外并无多余财产可供偿债之情况下,仍怠于行使抵押权,则非善意债权人之所为。       ( 四)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无不妥,然而青海银行应尽可能协助与配合青海东湖宾馆履行义务,绝不能为了博取高额利息而滥用权利,否则有违诚实信用之基本原则。       之后,2015年3月16日,第三十届财产保护与财富创造论坛暨青海东湖宾馆与青海银行借款案研讨会在北京成功召开,国内知名法律专家、律师、经济学家和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人民网[-2.59% 资金 研报]、检察日报《公诉人》杂志、《民主与法制时报》、新浪网、搜狐网、价值中国网、财新网等众多媒体见证研讨,也一致认为,青海东湖宾馆为尽快偿还债务己穷尽各项补救措施,倘若要求青海东湖宾馆支付终结执行程序期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将给司法裁判带来严重的误导,它树立起这样一种极端错误的理念:神圣的司法裁判还有可能会保护甚至鼓励人们做出机会主义行为。此等理念减损了法律应有的正义价值,更不符合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精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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