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腾巍煤矿融资纠纷:8%技术股蒸发无踪 以技术入股的方式享有煤矿8%的股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掉了。面对如山的证据,二审法院在认定其股份有效的同时,又判定没经其同意却使其股权丧失的转让协议有效。面对判决,牛俊大很疑惑 ... ...
投诉:股份被他人暗箱退伙 牛俊大告诉记者,贵州省水城县腾巍煤矿,最初是由他和李恒英、陶涛、杨东云共同出资创办的,四人所占股份分别为8%、44%、28%和20%,可以通过贵州省工商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予以证实。 2008年3月10日,腾巍煤矿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合伙人陶涛、杨东云将其所有的28%、20%的合伙股份全部转让给李恒英。 同年3月15日,在《关于水城县腾巍煤矿办矿合伙人杨东云、陶涛退股后办矿的补充协议》中,李恒英与牛俊大商定,因牛俊大是煤矿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煤矿技术、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按公司法有关规定,为技术股份,不需要投入资金办矿,但承担本企业向外融资风险,相应的比例责任为8%,原协议有效不变,与补偿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至此,李恒英拥有腾巍煤矿92%的财产份额,剩下的8%股份仍由牛俊大拥有。 2011年4月,牛俊大无意中得知腾巍煤矿已被转让,且属于他的8%股份“被退伙”。 原来,在他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恒英已于2010年8月11日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的孔文新签订了《水城县腾巍煤矿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 协议中明确写到:李恒英拥有腾巍煤矿100%的股权(原合伙人牛俊大持有8%股份已经退伙),确认该煤矿时有价值为6000万元(按年生产规模15万吨证照齐全计算),李恒英自愿将其中的60%股份作价3600万元出让给孔文新。 对此,牛俊大认为,李恒英未经他同意,就擅自向孔文新(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腾巍煤矿60%的财产份额,且所签《转让协议》未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属于私下转让矿业权,其行为不合法,签订的《转让协议》属无效合同。 为此,牛俊大于2011年5月6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恒英与孔文新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水城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水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各方争议的焦点是:作为腾巍煤矿合伙人的李恒英与孔文新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腾巍煤矿作为李恒英与牛俊大二人共有的合伙企业,李恒英未经合伙人牛俊大同意,就向合伙企业以外的孔文新转让其60%的合伙份额,其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李恒英与孔文新签订的《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水城县人民法院最后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李恒英与孔文新签订的《水城县腾巍煤矿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争论:8%技术股是否存在 一审宣判后,孔文新不服,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水城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牛俊大的一审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