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5 日柳林宏盛集团安泰煤业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死者王艳军(141125197903090016),男,38岁,柳林县留誉镇柳家沟村人。妻子李建红,现年38岁,家有三个孩子,儿子王鑫18岁,大女儿王鑫宇16岁,二女儿王鑫宁13岁,弟弟王海军也在该矿上班。 2016年8月25日下午3点半左右,王艳军在柳林县宏盛集团安泰煤业井下工作时,由于液压支柱倒塌把煤层壁压塌王艳军当场被打死,五点半左右尸体运出井下,被装到一辆黑色桑塔纳后备箱内拉到陕西殡仪馆内。随后死者家属被接到陕西省,经死者家属与矿方协商赔偿320万私了,死者于8月29日出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瞒报、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明文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在一小时内上报;国家安监局总局规定:瞒报谎报将从重处罚。对有关直接责任人按《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安全事故罪从重处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监管失职的人员,追究其渎职责任。 透过这起事故,希望柳林宏盛集团安泰煤业的领导们一定要举一反三,开展安全生产以及其他领域安全隐患排查,为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山西振兴崛起营造必要的安全生产稳定环境。 对此事故本网将继续关注。 文章转载:http://zgshzcw.com/html/343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