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报料:
奇葩: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事故支款单》中的签名是“山东省”
何为支款人?通常理解是支取款项的人,也可以理解为领款人或借款人。
2016年1月30日,投诉人在江苏省东海县境内驾轿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交警强行收取了投诉人5万元押金(不交钱的话,人得送走)。2月29日,经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投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6月初,依据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保险公司已向被告(他人方)支付了包括丧葬费在内368000元。
保险公司与 他人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7月29日投诉人到交警队欲领取5万元押金时,被告知除去“丧葬费30900元、痕迹+酒精费2720元、痕迹 车速鉴定费3000元”,仅剩13380元。
在交警队领取剩余款后发现,痕迹 车速鉴定费的单据中支款人是:山东省。
根据现行有效法律,交警部门无权要求交通事故任何一方缴纳押金,交警收押金的行为从行政法的角度讲,应属违法行为。
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下简称规定),所有交通事故引发的检测费(包括酒精度的检测)应由公安机关承担。
《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据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技术鉴定费用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与事故车辆的车主无关。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条的规定,即“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关鉴定检测费用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 文章转载:http://zgshzcw.com/html/315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