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市民向百灵环保网反映,安达市金牛路迪龙制药公司周围遍布的小塑料黑作坊,几十年来所产生的污水和有害烟尘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污染。 当地市民把这十几家黑作坊称为安达市“小塑料开发区”,政府几届领导人始终未予取缔。 针对市民的反映,本网开始并未重视,因为就近几年国家对环保工作的力度以及各省市政府与环保部门的努力,不可能某一个地方会有十几家小塑料作坊。 然而,在市民屡屡反映之后,本网人员来到了安达市。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金牛路迪龙制药公司周围居然集中了14家小塑料作坊。 这些小作坊有的无论白天黑夜,机器照转、黑烟照排、污水照流。 在他们眼里根本就没有环境保护这个概念。 从6月25日到30日,经连续跟踪调查,证实当地市民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6月30日下午,拨打当地环保热线12369之后约半小时左右,安达市环保局一位姓徐(音)的队长带领两名工作人员赶到了旭源苯板厂,当本网人员经允许进入厂区后,一个戴帽子的环保局工作人员,首先对本网人员进行了拍照。 旭源苯板厂离公路很近,烟囱冒出的黑色烟柱,在三级风的吹拂下迅速消散。 厂长说刚生产不久,而厂区内的成品却一垛一垛的。 执法人员看到黑烟后当即责令厂领导停产。 本网人员问徐队长,旭源苯板厂有环保手续没有,回答说只有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现在哪都撤了。 本网人员问,环保局收取排污费吗?其回答说,按锅炉的排放量。 问: 是什么锅炉? 答: 燃煤锅炉。 问: 现在不是要求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吗? 答: 没有燃气管道。 这时,本网人员问身旁的企业老板: 你们厂的锅炉有无除尘净化设备? 其回答说: 没有。 接着本网人员又问徐队长: 该厂环评是怎么验收通过的?此时,徐队长低声回答: 环评还没有审批,属于试生产阶段。 问: 是否坚持了“三同时”原则? 答: 没有。 随后,让另外两名工作人员去做了笔录,并下达停产限期整改意见书。 且补充道:等厂里安装了除尘设备整改后才允生产。 在苯板厂对面,一家小塑料作坊废塑料堆积成山,散发着难闻的异味。 厂区内因为废塑料的堆积和泥水的掺杂,脏乱不堪。 本网人员发现,小作坊门外堆积的废塑料中还夹杂医疗垃圾散落在地。 车间内臭味熏人,设备上挂满了破布条一样的废旧塑料,干活工人没有任何防护面具。 高温熔化后的废塑料冒出的蓝白色有毒烟雾把墙壁熏得乌黑。 据工人介绍清洗塑料的污水直接排放厂后坑内。 执法人员只顾在小塑料厂门前对本网人员“解释”小塑料作坊为什么存在至今不取缔的原因,而未像其他环保局执法人员那样,到达现场后看到企业正在排污而立即进行制止。 经本网人员提醒后,徐队长才下令让其他人员进厂制止。 在近20分钟的交谈中,环保局的执法车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没有熄火。 隔壁的另一家小塑料作坊,院内有一个大污水池,又臭又黑,颜色像劣质酱油一样,池边漂浮着细碎的废塑料垃圾。 池子就在自己的院子里,一个中年妇女却说是对面无隔墙的那家排放的。 具体什么厂也说不明白,环保局工作人员对此却只是装聋作哑。 当被问及污水是怎么排放的时,这位农妇装扮的老板当着环保局执法人员的面说,直接流到下水道里去了,在本网人员就下水道是否存在、在哪个位置向她求证时,她连续用东北地方方言回答: 嗯哪……嗯哪。 关于小塑料作坊污水乱排问题,徐队长说他们上不起污水处理设备。 环保局执法人员告诉本网人员,该区域共有14家小塑料作坊,他们都没有环保手续,由于存在几十年,有的只有一个营业执照,而有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并没有小塑料加工许可。 从环保局执法人员的谈话中,也能感受到他们的苦衷。 环保局4年前曾经向市政府打过报告,建议取缔,因为领导经常换,就不了了之。 但市政府并没有采取取缔措施。 有官员说,一个小塑料厂的存在可以养活五六个人。 当被问及这种以破坏生态生活环境为代价的“生存”有何意义时,他们没有回答。 徐队长说,局长说过要整体进行一次排查,看看有营业执照的厂子经营范围是哪些。 因为半年总结比较忙,没来得及。 (小塑料作坊)老板换了好几茬,他们开始就做这个行业,别的做不了。 环保局人员称,刘淑芬市长对环保工作非常重视,大会小会提到环保。 对存在污染的企业要严加整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近几年来,小塑料厂一直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由于废塑料在回收再生过程中的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噪音等能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其中废水随意排放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污染,由于小塑料厂的原料来路不明,甚至还有医疗垃圾,产生的废水、废气极容易传播病毒病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126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给予处分。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中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 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 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新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既明确了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还规定通过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 2015年8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地方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不仅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要担责,党委和相关部门领导都有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 希望市政府对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中的小塑料作坊,拿出点真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