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宁夏金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马加强(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信息中心316号)到媒体申诉:我是金源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资质手续齐全,主营钢材的购销业务。 在2014年5月6日,社会闲散人员周朝辉(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湘潭县白石乡白石村龙塘村民组)与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成文共同密谋进行合同诈骗,在我公司与周朝辉签署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湘潭湘军与周朝辉串通一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湘潭湘军向周朝辉签署《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诈骗手段,对湘潭湘军在迪尔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阿拉善盟巴彦浩特2X330MW机组热电联产勤务员主厂房集控制楼工程劳务中,设计合同陷阱,金源盛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犯罪嫌疑人湘潭湘军承包的迪尔集团热电项目工程工地人员周孟合也做了收货、验货,唐曙光签收入库。而湘潭湘军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周朝辉“拒付货款”的行为与湘潭湘军无关,而构成共同的合同诈骗,时至今日由于我公司提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再审程序正在进行中,犯罪嫌疑人周朝辉与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成文和涉案直接人员仍然没有进入刑事程序而逍遥法外。我肯请媒体予以监督。 媒体认真听取了马加强的口头和书面申诉,全面阅读和审核了宁夏金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企业机构代码、《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销货清单》212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收据各一份、《业务回单》、唐曙光发送给马加强的手机短信23条、录音3份、《承诺函》、收据4份、银行承兑汇票6份、银行业务回单2份、外协单位领用辅助材料汇总表3份。记者高度重视,研判该案是一起重大合同诈骗案件,记者驱车实地采访。 4月19日,记者驱车来到有“塞上江南”之称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首先对马加强进行了延展采访(经录音整理):2014年5月6日,我公司和周朝辉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周朝辉是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在与迪尔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阿拉善盟巴彦浩特2X330MW机组热电联产工程主厂房集控楼工程劳务合作协议中湘潭湘军授权的全权代理人。签署了该《工业品买卖合同》以及周朝辉后续的追加实际履行供货合同后,我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湘潭湘军的收货人员也对买卖关系予以认可,我公司将几个批次的钢材保质保量送到了该公司的施工现场。然而湘潭湘军故意利用给周朝辉的《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不是直接发给金源盛的“理由”,谎称到货该公司的钢材款与湘潭湘军没有因果关系,从而与周朝辉共同诈骗该4889242.60元的钢材款。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马加强接着说(采访录音整理):周朝辉是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承包迪尔集团热电项目中的全权代理人,在我方证据中《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足以证明迪尔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给湘军公司的热电项目工程,由周朝辉全权负责组织实施。周朝辉与我公司签订的钢材购货合同,履行合同的主体就是湘军公司,周朝辉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而湘潭湘军故意虚构事实,谎称授权周朝辉的行为与湘潭湘军无关,把该批次的收购钢材的行为推卸给社会闲散人员周朝辉。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1]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该金源盛公司一位员工(不愿透露姓名经录音整理)向记者哭诉:我公司是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正是因为周朝辉和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这单钢材购销生意,湘潭湘军诈骗犯罪而拒不履行供货义务,致使我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难,企业的职工开不了工资,部分职工失去生活来源。 记者随即对宁夏金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不愿透露姓名,经录音整理)进行了专访:这是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件。“出卖人”是宁夏金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受人”虽然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签字的是“周朝辉”,由于湘潭公司的授权,周朝辉的行为代表的是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供货方的宁夏金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而湘潭湘军存在在签订和履行合同当中,通过给周朝辉《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方式规避法律,从而合谋诈骗钢材款: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数额特别巨大。 记者又采访了宁夏金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员工(经录音整理):宁夏金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为组织货源,马加强总经理从亲戚朋友中借高利贷凑了300多万元,现在债主堵上门,马加强几次自杀未遂,而周朝辉和湘潭湘军的合同诈骗导致金源盛公司债务大于债权濒临破产。 在该案的调查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金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就周朝辉和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曾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过第一审和第二审民商事诉讼,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了枉法裁判。记者就这个问题又做了专家论证,中国政法大学赵教授详细谈了他的专家意见(经录音整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第二审判决在(2015)宁民商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案涉《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为金源盛公司,买受人为周朝辉,合同上有金源盛公司印章及周朝辉签字,但并未加盖湘军公司印章。金源盛公司上诉认为周朝辉代表湘军公司与其进行钢材交易,在一审时提交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与《委托书》等证据欲以证明,但该两份委托书均是湘军公司出具给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复印件,《委托书》《承诺书》等证据上加盖的湘军公司印章系周朝辉伪造,故金源盛公司认为周朝辉代表湘军公司与其进行钢材交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判决认定是错误的,2014年5月6日申诉人与周朝辉签订以钢材购销为内容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在买受人栏目签字的确实是周朝辉。但是周朝辉这时的身份已经不代表自然人,而是代表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使法人的行为。虽然该工业品买卖合同没有加盖湘潭湘军公司印章,但并不影响周朝辉代表湘潭湘军代理行为的成立,第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金源盛公司是与周朝辉个人进行钢材交易是完全错误的。理由是在2014年4月6日被申诉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给迪尔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载明:本人谭成文系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周朝辉同志为我公司全权代理人,代理人周朝辉代表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迪尔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阿拉善盟巴彦浩特2x330MW机组热电联产工程主厂房集控楼工程劳务合作协议。该授权委托书和载明代理人与贵公司所签署的协议合同及施工安全生产、资质审核、合同谈判、工程结算并在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所签署的文件,我均已承认,由我公司负全部责任。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开出之日至本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止,特此委托。委托人无转委托权。因此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在给迪尔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中可以研判:周朝辉是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在与迪尔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阿拉善盟巴彦浩特2x330MW机组热电联产工程主厂房集控楼工程劳务合作协议中关于协议签署施工安全生产、资质审核、合同谈判、工程结算并在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所签署的文件总的全权代理人。因此2014年5月6日申诉人宁夏金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周朝辉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周朝辉的签字行使的是代理行为,该行为代表的是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诉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周朝辉的手签法律后果权利义务当然由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为求证第一审判决定认定事实的错误,申诉人在第二审举证质证阶段2015年12月8日向法院出示2014年4月18日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给迪尔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然而第二审人民法院枉法而没有采信。第二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错误的认定:但该两份委托书均是湘军公司出具给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复印件,《委托书》《承诺书》等证据上加盖的湘军公司印章系周朝辉伪造。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23日在湖南 湘潭 易俗河镇云龙路(行政区号430321,邮政编码411228)注册成立,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建筑,注册员工人数为5480人,注册资本5600万元人民币。 该教授接着说(经录音整理):从金源盛在第一审和第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供的10组证据可初步研判:本案涉嫌周朝辉和湘潭湘军的共同诈骗。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要逐步实现高度民主、法治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律原则。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严肃提出,要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对腐败分子绝不手软。是法律适用的悲剧。 腐败问题关系到民心向背,关系到亡党亡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保持反腐败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对腐败问题坚持零容忍。周朝辉和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诈骗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后果影响极为重大。 宁夏金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将近期向警方报案。(作者:王 军,来源:央视法律监督在线网) 文章转载自:http://www.hbneww.com/society/225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