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资不抵债、继续经营无法偿付债务时,都可以申请破产。 中国在2006年也正式颁布了《破产法》。在经济社会中,破产、重组等商业行为不足为奇。 然而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的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不是因为资不抵债,无法偿付债权人的债务而破产。 在2012年公司即出现资金回转不良的资金链问题时,公司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及债权和投资股份扔足以偿清各债权人的债务。 但是,2012年公司申请破产未获允许时,“自行清算破产”在2015年8月潍坊市昌乐县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并在2015年9月24日得到受理和裁定。 昌乐县法院指定立信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昌乐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 按照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后原公司的财务章和账薄、财产等都由管理人负责。 佳苑公司却全然不是。 申请破产后公司的业务应该停止并由管理公司负责,佳苑公司在申请破产后正在销售的乔官龙丹湖花园小区的近八十套住宅楼及十几套商铺也消失不知去向。 面对债权人的质疑和核实,佳苑公司管理人员(托管人员),拒绝回答也不容查账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