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偷盖公章引发千万元恶意诉讼 最近,河南省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宇公司”)遭遇连环恶意诉讼: 已经被免职8个多月的总经理毕殿峰盗用原公司印章,私自为个人借款出具担保协议书,无法归还引发诉讼。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明知毕殿峰涉嫌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的情况下,不顾司法鉴定结论、及原告证据的瑕疵,依然判决龙宇公司承担本金及利息连带担保责任。 本案直接受害者龙宇化工及全厂职工提出强烈抗议,依法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龙宇化工及上千名职工及家属十分担忧,一旦让这样拙劣的骗术得逞,心存恶意的不法分子就会纷纷效仿,采用同样手段套取企业财产,所有公司将面临巨大风险甚至是灭顶之灾。 龙宇化工前身为濮阳市甲醇厂,主要经营甲醇、二甲醚等产品,是当地化工行业甚至是河南省的龙头企业。 虽然近年来化工行业受国际、国内大气候的影响,普遍遭遇经营寒冬,但由于龙宇化工企业领导克难攻紧,管理得当,依然维持着良好生产经营秩序。 2013年底,濮阳市范县人张同青一纸诉状将毕殿峰、毛青莲等人及龙宇化工告上法庭,理由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原告张同青在诉状中称: “……龙宇公司、刘俊杰为被告毕殿峰、毛青莲提供担保,分别在借据上盖章、签字。 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毕殿峰、毛青莲于2011年1月24日、2011年4月17日、2011年7月25日分三次向原告张同青借款300万、400万、400万元的书面借据。 借据内容显示: 约定月利率25‰,借期三个月。 原告张同靑分别出具了收条,收条内容显示有转账款和现金。 龙宇公司、刘俊杰、温淑兰为被告毕殿峰、毛青莲借款提供担保,龙宇化工在借据上有盖章、保证人有签字。” 本案起诉后,龙宇化工接到诉状方知担保一事,被迫无奈出庭应诉。 龙宇化工经核实得知: 第一、被告毕殿峰在2010年5月之前曾任龙宇公司总经理,而原告所诉三笔借款分别发生于2011年1月、4月及7月,此时距毕殿峰调任郑州已1年左右,当时毕殿峰早已不担任龙宇公司总经理,根本无权代表龙宇公司在担保协议上盖章,原告也无任何理由相信毕殿峰有权代表龙宇公司在担保协议上盖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辩驳担保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在应讼过程中,龙宇化工依法提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结论为: 原告张同靑出示的借款、担保书凭据上印文不是在标称的时间内盖印形成,而是在相近时间盖印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