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前任校长司玉琢欺瞒国家冒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在申报国家“211工程”时弄虚作假的事实真相。 一、博导李春宝从1990年10月10日因公出国滞留境外不归长期严重旷工的行为如何处理和定性? 大连海事大学原博导李春宝在聘期内,于1990年10月10日因公出国逾期不归,至2005年期间从未回国,更没有返校工作,其行为属于长期严重旷工。大连海事大学前任校长陈祖慰从1991年10月起,根据校规对李春宝按照自动离职除名并停发了李春宝的工资。而李春宝从1990年10月10日因公出国滞留境外不归后,给大连海事大学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是其名下的博士点长期不能招生。博导李春宝因公出国滞留境外不归,长期旷工是属于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 大连海事大学现任校领导对此解释如下: 大连海事大学现任校领导认为,李春宝因公出国逾期不归后学校没有对其开除公职。学校是根据交通部的文件规定:“凡由国家提供经费或由国家联系渠道并获得国外资助的公派出国留学、实习、培训人员,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自逾期之日起停发国内工资,一年后不再保留公职。”对李春宝从1991年10月起停发工资。大连海事大学人事处副处长张术佳对没有对李春宝开除公职的解释是:两年后,李春宝开除公职的时效过了。可是,两年后李春宝不光仍就整年旷工,而是连续几个整年一直旷工。大连海事大学人事处副处长张术佳的这种开除公职过时效的解释明显是在包庇违规违纪分子李春宝?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二、大连海事大学前任校长司玉琢从1993年11月起给因公出国滞留境外不归,长期严重旷工的博导李春宝发工资开空饷的行为如何处理和定性? 到1993年10月,按照交通部和大连海事大学的规定此时李春宝已没有公职两年了。而且大连海事大学也没有再与李春宝签订聘用合同。可是1993年,国家教委发出《关于重点建设一批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决定设置“211工程”。规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点才有资格申报。而大连海事大学因为没有博导和博士点,没有资格申报国家首批“211工程”。因此,前任校长司玉琢便利用了长期滞留境外、长期严重旷工(被开除公职两年)的博导李春宝的名义以及名下名存实亡的博士点申报了“211工程”(大连海事大学的人事处副处长张术佳承认这是事实)。前任校长司玉琢明明知道李春宝因公出国滞留境外不归、长期旷工并未返校工作,大连海事大学也没有与李春宝签订聘用合同,就非法从1993年11月起,用国家财政拨款给长期严重旷工的博导李春宝发放工资、开空饷。从党纪的角度看,前任校长司玉琢的作为是属于为自己的政绩牟利行为,故意欺骗国家领导,滥用职权并让长期严重旷工的博导李春宝非法在国内领工资,是违纪的行为。至今造成李春宝非法领到中国的离休工资共计90多万元。大连海事大学前任校长司玉琢隐瞒真相,用李春宝的名义申报“211工程”骗取国家荣誉和利益。为此从1993年11月起给因公出国滞留境外不归长期旷工的博导李春宝在国内发放工资开空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给国家造成了财政资金损失。校长司玉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和定性? 大连海事大学纪委书记文小芹和人事处副处长张术佳对此解释如下: 对从1993年11月起给长期严重旷工在国外定居的李春宝非法开空饷的行为,大连海事大学纪委书记文小芹和人事处副处长张术佳的解释是:“争取李春宝回国”,但事实是:他二人都在撒谎。大连海事大学给因公出国滞留境外不归,长期严重旷工的李春宝非法发放工资之后,校长司玉琢并没有让李春宝回国,李春宝也没有回国返校工作。所谓的“争取李春宝回国”是纪委书记文小芹和人事处副处长张术佳编造的谎言。是包庇掩盖校长司玉琢非法渎职行为。校长司玉琢从1993年11月起给因公出国滞留境外不归长期严重旷工的博导李春宝发工资开空饷的行为如何处理和定性?不应追究吗? 三、1994年4月校长司玉琢利用被开除公职的博导李春宝的名义冒领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行为如何处理和定性? 国家规定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并要亲自负责项目的研究。1994年,李春宝滞留境外不归已被开除公职好几年了。大连海事大学前任校长司玉琢明明知道李春宝不符合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的条件。却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隐瞒了李春宝因公出国滞留境外不归已被开除公职的真相,利用李春宝“博导”的名义冒领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项目获批后,李春宝也没有回国参与项目的研究,校长司玉琢始终隐瞒真相不报。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大连海事大学人事处副处长张术佳对此解释如下: 对前任校长司玉琢通过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隐瞒了李春宝因公出国滞留境外不归长期严重旷工的真相,骗取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张术佳解释是:由于学校没有对李春宝因公出国滞留境外不归长期严重旷工的行为做出开除公职决定,因此校长司玉琢用李春宝的名义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行为是合法的。张术佳的说法对吗?校长司玉琢利用李春宝的名义冒领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行为是否属于欺骗国家?难道不该受到党纪国法的处分吗?用隐瞒真相骗取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该返还吗? 四、1997年,大连海事大学前任校长司玉琢批准长期严重旷工的博导李春宝办理离休为其发放离休工资的行为如何处理和定性? 1997年,前任校长司玉琢利用已被开除公职的博导李春宝的名义申报 “211工程”正式通过了审批程序。李春宝在加拿大写信威胁校长司玉琢为其办理离休。 根据李春宝的个人条件:①、李春宝原始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是1952年9月,他不符合离休条件。②、李春宝从1990年10月因公出国滞留境外不归,直至1997年一直旷工,他不符合离休条件。③、李春宝在1945年参加地下国民党,是积极进行反动活动的地下国民党特务,他不符合离休条件。而校长司玉琢批准李春宝离休,并不是因为李春宝符合离休的条件,而是由于利用了李春宝的名义申报了“211工程”,为了封住李春宝的嘴,因此才从1997年4月批准李春宝办理离休并为其发放了离休工资。致使被开除公职的李春宝非法领取国家的离休工资。校长司玉琢滥用职权已经给国家造成了9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司玉琢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不该受到党纪国法的处分吗? 大连海事大学人事处副处长张术佳对此解释如下: 大连海事大学人事处副处长张术佳认为李春宝因公出国滞留境外不归,没有被开除公职,因此符合离休条件。在这里请问:朱茂华老师出国滞留不归被除名,不是人事处副处长张术佳任职期间处理的吗?为什么李春宝因公出国滞留不归长期严重旷工就不被除名呢?对此张术佳的解释是,因为李春宝是“人才”。但国家和学校都有明文规定因公出国滞留境外不归,全年累计旷工超过现行规定20天,过去规定30天必须开除公职,并没有规定“人才”有不受党纪国法处分的特权!校长司玉琢从1993年11月起,让长期旷工的李春宝非法领到工资的作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然后又非法给李春宝办理离休,致使大连海事大学每月用国家纳税人的钱9300.26元给被开除公职的李春宝发放离休工资;至今李春宝长期严重旷工还非法领到了由国家财政支付的90多万元的离休工资,校长司玉琢批准长期严重旷工的博导李春宝办理离休为其发放离休工资的行为如何处理和定性?校长王祖温包庇掩盖司玉琢违法,不该受到党纪国法的处分吗? 五、2005年10月大连海事大学现任校长批准加拿大籍人李春宝转卖公租房的行为如何处理和定性? 如前所述,李春宝从1990年10月因公出国滞留境外不归被开除公职后,由于他的全家都移居国外,大连海事大学按照规定将分给他的原住房凌河街10号301号房和凌河街30号3楼4号这两套公有住房收回,然后分给我父亲纪善兴和我居住。 事实上2005年10月外籍人李春宝非法取得大连海事大学凌河街10号301号房和凌河街30号3楼4号的《公有住房租赁证》是他对校领导进行了威胁才办成的。 大连海事大学现任校领导对此解释如下: 大连海事大学校领导认为2005年10月房产科长李明发给李春宝《公有住房租赁证》的行为是为李春宝补办《公有住房租赁证》,是校领导在说谎。 1、1990年,李春宝出国时,大连海事大学还未实行房改,也没给职工发过《公有住房租赁证》。学校规定,对调出和除名的职工所分的住房必须收回。事实上大连海事大学从1991年10月起至2005年10月15年期间从未在李春宝的工资中扣过凌河街10号3楼1号和凌河街30号3楼4号公有住房的房租,而李春宝本人也没交过这两套公有住房的房租。由此,“证明学校已将李春宝的原住房收回”!所以,校领导说,2005年10月为李春宝补办《公有住房租赁证》是在说谎。 2、1996年大连海事大学实行房改时,分配给职工个人的福利住房可以购买产权,大连海事大学不批准也不允许李春宝购买原分给他的两套公有住房的产权。因此外籍人李春宝在大连海事大学根本就没有属于他个人的产权房! 3、2013年9月17日大连市公安局内保支队的调查是“李春宝于2005年已加入加拿大国籍,并办理了该国护照,护照号码分别是:wj111171和wQ229097。 根据中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国政府不允许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国公民自愿加入外国国籍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根据中国政府的规定,中国的公租房不允许外籍人转卖。而2005年10月外籍人李春宝是到中国来旅游的。大连海事大学后勤处长杨明、房产科长李明发给外籍人李春宝《公有住房租赁证》恰恰是为李春宝使用中国户口转卖中国公租房套取国家的资金。恰恰是违反了国家规定不允许外籍人转卖中国公租房的规定。而后勤处长杨明、房产科长李明违法让外籍人李春宝非法拿到转卖国有资产的现金。给国家造成了96.97平方米国有资产公租房的流失,造成价值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那么,2005年10月大连海事大学现任校长王祖温、副校长文小芹批准到中国旅游的外籍人李春宝转卖中国公租房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和定性?大连海事大学后勤处长杨明、房产科长李明协助外籍人李春宝使用中国户口本转卖中国公租房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和定性?这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领导干部不该受到党纪国法的处分吗? 由于交通部负责大连海事大学申报“211工程”的预审,因此交通部个别领导对大连海事大学申报“211工程”弄虚作假的窝案充当起了保护伞。所以,大连海事大学现任党委书记张延华和校长王祖温仍明目张胆要国家每月拿出纳税人的血汗钱9300.26元,养活一个被开除公职,长期在国外定居已是加拿大籍人的李春宝,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交通运输部的个别领导称:这些违法行为是所谓的“违法违规”,公理和真理何在? 由于交通运输部个别领导监管不利,在2013年国家公布4项纪律、8项纪律后,现任校长王祖温仍然批准即将60周岁的纪委书记文小芹在2013年9月出国“出差”,这是现任校长王祖温对纪委书记文小芹即将退休的照顾。那么,纪委书记文小芹在国家公布4项纪律、8项纪律以后还利用公款出国,其自身都不能遵纪守法,又怎么能公事公办地处理大连海事大学校长违法犯罪窝案呢? 大连海事大学每月给被开除公职的前地下国民党特务李春宝发放离休工资的详情是: 岗位工资2847.00、补贴费 4355.00、房补936.26、生活补302.00、其他补860.00、每月合计实发工资 9300.26元。 李春宝从1990年10月起因公出国滞留境外不归,一直定居国外已加入加拿大国籍,他至今在加拿大定居23年之久,大连海事大学竟然每月在国内给他发放中国的房补?这是我们国家的政策吗? 我是大连海事大学退休会计师纪繁,也是大连海事大学退休副教授纪善兴同志的女儿,是一位实名制举报人。中纪委驻交通部纪检组不查此案的理由是,他们只查贪污受贿违法,那么,造假、欺骗国家不是违法吗? 期望党严肃处理大连海事大学校长违法违纪窝案,并追究责任! 大连海事大学退休会计师纪繁 2014年2月19日 联系手机:13154114430 此举报信报送:中纪委、中组部、交通运输部、教育部……。 文章转载:http://jhcb.net/tianya/wenzhang/828_5869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