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为欠缺形式要件的“遗嘱”做公证合法与否? 近日,接到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居民谢赐昌的反映,其与胞弟谢继昌因分别持有内容相互矛盾的二叔父谢德真(又名谢德增)的遗嘱而引发二人关于谢德增的遗产权属纠纷。 谢赐昌认为谢继昌所持有的遗嘱实属无效,因揭西县公证处做了公证,而使得谢继昌所持遗嘱的效力高于谢赐昌所持的遗嘱效力,因此造成其因无法获得本应有的遗产,故诉揭西县公证处赔偿其损失3万元。 谢赐昌称: “二叔父谢德真于1990年8月订立将龙船路原竹器右畔房产给他的遗嘱,并有谢德真亲笔遗书为证,但谢继昌持有的落款日期为2001年4月3日的代书遗嘱,内容与前份遗嘱相互矛盾。 谢继昌于2011年10月20日向揭西县公证处申请遗嘱公证,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但谢赐昌提出遗嘱人谢德真可能在立遗嘱时并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出该份代书遗嘱中有对仗工整的诗句。 但遗嘱人签名又模糊不清,不符合谢德真以往的书写习惯,因此该份遗嘱是伪造的。 此外,谢继昌所持遗嘱由他人代书,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代书人签名,并且应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并签名,该公证遗嘱缺乏上述要件本就无效,公证处做出公证实属荒唐。 此外,该公证是谢继昌于2011年10月20日才申请,根据我国公证法相关规定,公证机只能是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遗嘱人办理公证,发现遗嘱人死亡应当终止办理。 但揭西县公证处却为谢继昌所持的遗嘱办理了公证,实属违法公证,也正因为公证处的违法公证导致谢赐昌本应获得的遗产无法获得。 因此,揭西县公证处应为错误公证负责。” 揭西县公证处辩称:“谢赐昌诉讼主体不适格,因对公证事项结果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因在谢赐昌诉谢继昌遗产纠纷案中司法鉴定机构对谢赐昌所持遗嘱做的鉴定结果为该份遗嘱并非谢德增本人所写,故该遗嘱无效。 所以谢赐昌既不是该公证事项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因此其无诉讼主体资格。 至于该份代书遗嘱虽然欠缺代书人签名及两个见证人在场并签名的要件,却是出自谢德增的真实意愿,因其不懂程序而导致遗嘱存有缺陷,但遗嘱仍然是有效的。 而且,揭西县司法局曾对该公证监督复核,并未发现该公证违法,且该公证于2012年经广东省司法厅抽检合格。 综上,公证机关并不存在违法公证,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本案已进入二审程序,谢赐昌在庭审中提出,原遗产纠纷案中与检材相比较的样本抽取不合理,并由其代理人在代理词中予以详细阐述,因此该鉴定结论是错误的。 揭西县公证处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该鉴定结论是有效的。 本次庭审历时近两个小时,最后未予当庭宣判。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因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和遗赠是有区别的,遗嘱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我国继承法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赠的对象则是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因谢赐昌和谢继昌并非谢德真的法定继承人,所以谢德真所立的两份所谓的“遗嘱”实则为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