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开发商损失近亿元,谁来承担责任? 一起并不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仲裁委本该按规定四个月内作出的裁定,竟然拖了两年; 裁决书上没有仲裁员签名的无效裁决,竟然得以执行; 仲裁庭超出限定作出的“超裁”,竟然在法院得以通过; 北京多位法律专家的集体论证,竟然得不到当地的任何响应。 依法治国缘何变成“一纸空文”? 此事发生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社会反响极大。 近日记者针对此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深入了解。
共同开发缘何变为一方抢股 黑龙江省鹤岗工农房地产公司是作为一家外地进驻秦皇岛的房地产企业,是一家致力于为当地居民打造安居乐业生态环境的企业,2007年4月18日,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秦皇岛市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联合竞拍的形式取得了金梦海湾1#地块开发使用权。 双方约定以50%对50%的比例共同投资开发建设该项目,双方各自公司为联合开发主体,未组建项目公司。 在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一期开发如期进行。 在二期开发中,由于秦皇岛市政府未能如期依合同约定清除所竞拍土地地面附着物,影响了项目施工,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要求缴清剩余金额7700余万。 后国土部门五次催缴,但由于职能部门违约在先,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坚持暂缓缴纳。 此后德亿地产在未告知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下,私自垫付770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得知后,提出将对方垫付的钱及利息还上,但德亿地产拒不答应,坚持占有二期开发的大部分股份。 此时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才明白对方的真正意图,垫付是假,持有增值股份是真。
仲裁委枉法仲裁“三宗罪” 2011年,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纠纷提交秦皇岛市仲裁委员会,但意想不到的是,如此脉络清晰的纠纷,竟遭到意想不到的“误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一般案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然而秦皇岛市仲裁委却将这起并不复杂的案件拖至两年后的2013年才裁决。 2013年5月,秦皇岛市仲裁委作出明显偏向德亿公司的裁决,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裁决书上没有仲裁员的签名,只有打印的名字,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在裁决书上亲笔签名是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显然,这是一次本该属于无效,予以撤销的裁决。 另外,仲裁裁决书存在很明显的“超裁”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超裁”应认定无效。 但本案中,秦皇岛市仲裁委无视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自作主张将德亿地产代替工农房地产公司缴纳的770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分割为两部分,其中4000万作为德亿地产股份的增加,其余3719万作为黑龙江鹤岗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判令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德亿地产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