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惠济桥村暘谷秀水洗浴中心没消防合格证无营业执照经营两三年

郑州暘谷秀水洗浴中心涉嫌无照经营两三年近日,郑州市惠济区惠济桥村有村民向本刊记者反映,在全体村民不同意、村民代表无一人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的情况下,该村有33亩地被“强卖”;未经规划许可,企业就擅自在这片土地上盖起了洗浴大楼;没有消防合格证,未办理营业执照,洗浴中心却非法经营两三年……村民反映是否属实?村民和企业之间有着怎样的矛盾纠葛?本刊记者就此进行了实地走访和调查。村民反映 强占农田 征地补偿款不合规定惠济桥村位于郑州市区西北十几公里黄河南侧,南临绿源路,西傍郑邙公路,东循丰硕街向北可直通黄河大堤,被村民投诉的大河风情生态园暘谷秀水洗浴中心就位于丰硕街绿源路交叉口。9月16日,记者前去采访时看到,洗浴中心的门口挂着村民的抗议条幅。据惠济桥村第二村民组的于某等村民介绍,惠济桥村近年来曾隶属古荥镇政府、毛庄镇政府、大河路街道办事处等,目前为大河路街道办管辖范围内。“2001年,我们组97亩基本农田被古荥镇政府以办食品工业园为名征走,其中约有50亩一直荒废。”村民于某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土地荒废两年后,第二村民组的村民们除草开荒后开始在这50亩土地上耕种。“2006年,村里给我们说,50亩土地中的33亩将被卖给郭某。土地每亩赔偿24500元,其中地价每亩2万元,地上附着物每亩4500元。”村民于某说,“赔偿金额太低了,我们都不同意,也拒绝在征地协议上签字。”记者在村民提供的“征地协议书”复印件上看到,协议甲方为惠济桥村委会,乙方为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协议第二条规定,“乙方征用此地每亩补偿24500元,补偿款支付给甲方共计808500元。(注:本块地属第二次补偿金。)”协议落款甲方只有惠济桥村委会盖章,无任何村民代表签字,乙方为郭某签字盖章;落款日期为2006年10月16日,“但这份协议我们是最近才发现的。”协议第三条还注明,“乙方补偿土地后,有长期使用权。”在村民们看来,此项条款十足荒唐可笑,这么低的征地补偿金,本就不同意,怎么可能会同意其有长期使用权呢?于某告诉记者,依据有关规定,惠济桥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金为每公顷90万,即每亩6万;社会保障金每亩1.2万,而村民被给予的每亩2万元的补偿金与规定相差甚远。对此,郑州市惠济区国土局徐局长解释说,现行的征地实行区片地价,郑州市每个区、每个镇、每个村的地价都不一样。记者上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于某所说的集体土地安置补偿金每亩6万符合《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但此标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才开始执行;每亩1.2万(此为内标准,外标准为7260元)的社会保障金,适用的是《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而村民的33亩土地为2006年所征,显然于某使用的政策依据不适合。对此,徐局长表示,征地补偿是按照当时的标准补偿的,即使现在补偿标准提高了,也不会就以前的征地行为补差额。“过去补过了就是补过了,不可能再增加。”此外,据村民反映,郭某拿到土地后,未经规划许可就擅自建造了一栋6000平方的大楼,开了家暘谷秀水洗浴中心;在没有消防合格证、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洗浴中心非法开业,至今已有两三年。记者调查根据村民反映,郭某强占农田,无证经营,那么事实真相到底如何呢?近日,记者前往郑州市惠济区国土、工商、卫生、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调查。33亩土地已获土地使用证 但洗浴中心属无证经营对于郭某占用土地是否合规的问题,郑州市惠济区国土局的徐局长向记者明确表示,“我查过了,他(郭某)所占的土地中有33亩已获得土地使用证。”但9月16日,郑州市惠济区工商分局古荥工商所的彭所长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暘谷秀水洗浴中心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以前我们网格长也上报过,但因为洗浴中心牵扯的部门较多,有公安、消防、卫生、环保,这些都属于前置手续。洗浴中心没有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消防部门的消防合格证、环保部门的环评等,我们工商部门也就没办法给他办理营业执照。”据介绍,暘谷秀水洗浴中心已对外营业约两年,工商部门曾向其下达过停业通知书,也曾将此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但是涉及部门太多了,”该所另外一名工作人员不断强调,“还是要先办那些前置手续,工商营业执照才能办。”卫生、环保、消防、公安均未办理相关证件9月17日,郑州市惠济区卫生监督所一位段姓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暘谷秀水洗浴中心未获卫生许可证。“在今年的1月9日,我们在洗浴中心检查发现,他们没有卫生许可证、未悬挂公示卫生状况信息就从事公共场所服务活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我们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后,洗浴中心的一位刘姓负责人曾提交资料办理卫生许可证,但并未提交消防合格证,其采光、卫生等也不符合相关条件,我们就没有为其办理卫生许可证。”该工作人员如是告诉记者。同日,惠济区环保局内,监察大队的一名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暘谷秀水洗浴中心没有办理环评。“办环评,需要找有资质的环评公司去检查,办了以后,我们来验收审批。”该工作人员说,“但是若洗浴中心有锅炉,就需要到市环保局去办环评,区里没有权利办;若没有锅炉,就可以在区里办。不过,这个洗浴中心也没有提交过申请。”9月25日,记者将暘谷秀水洗浴中心的情况反映至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的监督部门。10月8日,消防支队一位许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已确认该洗浴中心无消防合格证,惠济区公安消防大队日前已经立案查处,对其罚款3万元,责令其停业。洗浴中心属特种行业,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这一事项属郑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管辖。记者曾多次致电郑州市公安局宣传部门,试图对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事项进行采访咨询,但却遭到各种理由的推脱。在记者最后一次致电郑州市公安局宣传部门表达采访意图后,工作人员声称“我帮您问一下,稍后给您回复。”可是,时隔多日,截至发稿,记者依然没有接到该局回复。据了解,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需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登记情况、房屋平面图、方位图等,更重要的是需提交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因暘谷秀水洗浴中心无消防合格证,就不符合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条件。洗浴中心负责人郭某后来也承认自己并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洗浴中心负责人 招商引资而来 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对于村民们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当事人、暘谷秀水洗浴中心的负责人郭某。据郭某表示,2006年,他由长兴路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而来,并就这33亩土地和长兴路街道办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并获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惠济桥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属于补充协议,都是那33亩地。”郭某如是说。在郭某提供的合同书复印件上记者看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甲方)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受让方(乙方)为郭某。合同第一条规定,“甲方同意按本合同条件将惠济桥村南防汛路以东的一块土地(面积为32.95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条件接收。”合同第五条也明确注明土地成交价为164.75万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10万元,共计174.75万元。与此同时,村民于某向记者提供的“征地协议书”,郭某也有向记者出示。“这33亩地,我向长兴路街道办付了174.75万元,又向惠济桥村委会付了808500元。同一块地,我应该是付了两次钱。”对此,郭某虽未明确表态,但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征地协议书”第二条会标注“本块地属第二次补偿费。”而郭某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显示,土地使用者为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所有者为惠济桥村村委会,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拨用,终止日期到2057年1月14日,发证日期为2007年1月。关于工业用地为何会用作商业用途,郭某坦承,以前33亩地的确被规划为工业用地,但近两年规划部门又将这块规划成了商业用地,“我还没有去国土部门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随后记者向大河路街道办事处求证此说法时,该处一位工作人员答曰:“郭某的说法应该属实,那块地应该是被改为了商业用地。”此外,郭某还向记者反映,2007年10月17日,他又和惠济桥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惠济桥村委会将郭某公司南北路边荒剩余土地(约3亩)转让给郭某使用,每亩7万元,共计21万元,地上所种的300棵杨树,每棵赔偿50元,共计1.5万元。“这3亩土地是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郭某说。相关证件正在办理中 洗浴中心一直在“试营业”“当时盖楼的时候,我的确没有取得规划证,到现在也没有。但是这不仅仅是我没有,周边的土地几乎都没有规划许可证。”郭某向记者承认,洗浴中心也没有消防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规划局、建设局、土地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我都挨个走了,但是规划证办不出来,其他证件就不好办。他们说我只能交些罚款,以罚代管。各个部门的罚款我都交了。”郭某说,“不过目前消防方面我正在办证,资料都已经提交了,就等验收发证了。”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企业就不能开门营业。可是据村民反映,暘谷秀水自2011年左右就开始对外营业。对此,郭某解释说:“洗浴中心自2012年10份开始试营业,并未对外正式营业。”可是据了解,试营业是经营者在经营初期的一种普遍说法,主要是经营者告知消费者,该营业场所刚开张,在管理、服务等方面可能有所欠缺,正在完善。但这并非意味着,在没有取得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就可以先尝试营业。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也就是说,暘谷秀水洗浴中心的“试营业”属于违法经营,应该按照无证经营处理。争议:洗浴中心楼前空地到底为谁所有?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除了这33亩土地,村民和郭某的争议焦点在于暘谷秀水洗浴中心楼前至绿源路之间的空地到底为谁所有,二者的现有矛盾也多是因为这片空地引起。据村民反映,洗浴中心的大楼据绿源路还有十几米,面积约5亩左右,也是第二村民组的土地。“郭某不打招呼就强行占用,建了一座100多平方米的大门,其余规划成了停车场。村民组长多次找他交涉,他都置之不理。洗浴中心的楼东边也占了我组土地50公分,西边占了1.67米。”据了解,2001年古荥镇政府征收此土地后,将部分土地卖给了一个名叫梁军的人开办食品厂,食品厂南北约100米长。2005年,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道路规划时,对食品厂进行了征用征收。修建绿源路时占用了食品厂约50米,洗浴中心在其门口修建的停车场在食品厂剩下的50米范围内。村民认为,洗浴中心楼前空地属于第二村民组所有,依据是《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需依法征用征收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双方应自行终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和协议,已预付的土地收益金和有偿使用费,据实结算。征用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地面附着物及其他设施补偿费归土地使用权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村民于某解释说,依据该规定,食品厂和古荥镇政府签订的用地合同自行终止,政府修路征用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土地所有权人,即村民所有,地面附着物及其他设施补偿费归土地使用权人,即食品厂老板所有。修建绿源路并未完全占用食品厂,未占用的土地理应归村民组所有。因此,鉴于洗浴中心楼前空地已被郭某划成停车场占用,村民就要求郭某每年付给他们10万元租金,租期自2009年9月30日至2049年9月29日止。郭某否认洗浴中心大楼多占了第二村民组的土地,同时也认为洗浴中心楼前的空地已于2005年被政府征收,并不属于第二村民组村民所有。因此,他拒绝向村民支付租金。郭某反映,村民组自2011年以来每年中秋节前后,就拉土堵住洗浴中心的大门。“2011年,我给了他们3万块钱解决了此事;2012年他们又拉了十几车土堵了洗浴中心的大门,让我无法营业。堵门堵了十几天,我也没理他们。恰巧有刑侦大队的警察路过,了解情况后,就拘留了部分村民。”郭某说,到了今年,村民们在洗浴中心门口挂起白色条幅以示抗议,于某还给了他一份租用协议书让他签字,他没签。对于洗浴中心楼前空地的归属问题,记者咨询了郑州市惠济区国土局的徐局长,徐局长虽未明确表示土地到底归谁,但他告诉记者,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变成国有土地。也就是说,国家征收了食品厂,虽然修建绿源路只占用了食品厂一部分土地,但剩下一部分土地仍归国有。对此,村民于某表示,“就算是国有,我作为公民,也应该保护国家土地,郭某有何资格在国有土地上修建停车场?”郭某则表示,绿源路的道路用地边界线,距自己的洗浴中心虽还有一米多远,但在国家已征收土地上修建停车场是事实,而且也并未向有关部门报备。反思 村企矛盾何时休?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和城市环境整治力度的加大,不少企业或退城进乡,或寻找商机,进乡投资开发。在企业的迁移和进驻过程中,村企矛盾屡屡见诸报端,而导致矛盾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利益。或因征地补偿,或因企业进乡后赚取高额资金,或因失地农民增多、企业利益最大化导致村企贫富差距加大,也或因企业给村里带来污染导致生态破坏……一些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村民对企业怀有怨气,便容易采取堵路、堵门等不理智的手段来试图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而村民“闹事”,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少企业对村民也是怨声载道。因利益分配的诉求,村企双方存在严重分歧,均不愿妥协。然后,村企矛盾也逐渐升温,最后一发不可收拾。事实上,村企矛盾的直接后果就是双方经济遭受损失,社会秩序不稳定。矛盾一天不解决,企业的正常经营就会受到影响,而企业发展滞后,又难以带动村民致富;村企矛盾的白热化,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个别乡镇政府解决村企矛盾方法的不恰当,也容易误导村民,让其以为“政府和企业相互勾结”,从而引发村民更强烈的逆反情绪;不少企业“不堪受扰”后,用钱来息事宁人,然而一些村民欲壑难填,反而会变本加厉。村企矛盾愈演愈烈,成为了很多企业难以跨过的“坎”。屡屡见诸报端的村企事件,鲜少有村企和谐共处的,更多的企业在村企矛盾的怪圈中不断徘徊。其实,村企合作才能互利共赢。以企带村,以村促企。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企业可以安置村民就业,引导村民入股,资源共享,利益共享,同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村民也应理智对待企业的投资开发,有问题双方坐下来和平商谈,和平解决,毕竟非理智手段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极易缩小企业的用工规模,也必然增加村民的就业难度;当地政府,也要积极搭建村企之间和谐的“桥梁”,不偏不倚,找准冲突点,做好调解者,抓好农村建设,改善村民生活,同时为企业发展扫清障碍。以罚代管不可取一家洗浴中心,在经过规划、消防、公安、卫生、环保、工商等多道关卡的监管中,依然大摇大摆地无证经营了两三年。真不知是该为洗浴中心成功逃脱政府监管而鼓掌,还是该为相关部门的“无能”而羞愧。纵观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以罚代管”的字眼和现象随处可见。郭某“各个部门的罚款都交了”,但就在消防部门责令其停业后不久,记者前去采访还发现洗浴中心依然在正常营业。近日,因秸秆禁烧不力,南阳市8县(市区)被处6~15万元不等罚款,2个乡镇领导被免职;迪庆决定对媒体报道的“香格里拉旅游乱象”中所涉及旅行社处以10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将相应执法人员调离迪庆州旅游执法支队,涉事导游吊销相应证件……不能否认,提高违法成本对于违法行为的制止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现实来看,似乎,处罚已成为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终极目的,为罚而罚,以罚代管。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有钱就可以违法,有钱就可以无所顾忌?对于腰包鼓鼓的企业来说,罚款无关痛痒,交了罚款继续经营,不日罚款即可赚回;对于经济窘迫的人来说,高额的罚款约束了其违法行为,这样固然是好,但无疑也偏离了管理的初衷,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罚代管,是种懒政惰政,治标不治本,短期可行,长期并不可取。有些违法行为是文明意识缺失,是思想素质方面的问题,以罚就能建立公共文明?以罚就能提高素质?类似郭某这样的情景,以罚就能杜绝?以罚就能解决村企冲突?罚,是手段,但不是目的。与其罚,不如建立诚信体系;与其罚,不如职能部门树立职责意识,形成常态化监督,创新手段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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