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连续发生两起安全事故2人遇难涉嫌瞒报私了

    山西岚县昌恒连续发生两起安全事故 2人遇难    近日,本网接到山西岚县群众举报,山西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由于生产管理不善,于2013年6月5日和7月22日,连续发生两起安全事故致2人遇难。    2013年9月9日上午,本网通讯员驱车来到死者李兰锁生前所住的郭家庄村了解、落实。    去死者家里时门是紧闭着的,随后见到一位年长的村民,据村民说:    “死者李兰锁就是本村人,在山西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工作,6月5日说是在煤矿工作时被砸伤,在去医院途中就死亡了,死者尸体还在古交市西山矿区二院,至今还未下葬”。    9月9日下午,通讯员又驻车去了岚县陶家沟村了解村民陶五亮的死因。    随后见到两位年长的村民,还是死者自家人,据村民说:    陶五亮于2013年7月22日在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井下工作时,发生安全事故致其死亡,昌恒煤焦与死者家属达成“私了”,并于8月4日下葬。    同样的两起安全事故,不同的只是死亡时间和死者名字,而昌恒煤焦却都采取了同样的手段“私了”。    没有见到岚县政府相关部门的身影,是煤矿涉嫌瞒报不知情?还是岚县政府部门在充当“保护伞”?    在第一起事故发生后不到一个月为什么接着又发生了一起同样的事故?是由于第一起事故整顿没有到位?还是事故发生后一直就没有整顿呢?    2013年两会期间,山西省长李小鹏再三强调:    “对瞒报事故“零容忍”,无论哪一级,什么人,都将一查到底,“查清义务,分清是非,严肃处置”。    然而,在利益面前仍有人铤而走险,视工人生命如儿戏,用侥幸谎报瞒报死亡事故。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结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28日发出《关于依法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报,加大对事故瞒报、逃匿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且瞒报、逃匿的煤矿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从严从重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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